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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渝北民〔2020〕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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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民政局 
    • [ 生成日期 ]
    • 2020-12-09 
    • [ 发布日期 ]
    • 2020-12-09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转发《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加快推进2020年“福康工程”项目实施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民生工作最新指示批示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切实提升残疾人福利保障水平,推动残疾人康复事业发展,根据《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福康工程”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民发〔2019〕16号)和《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加快推进2020年“福康工程”项目实施的通知》(渝民〔2020〕222号)的文件要求,在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残疾人实施福康工程。主要为受助对象配置假肢、矫形器、轮椅、拐杖、助行器、助听器、护理床等康复辅助器具,从中筛选具有手术适应症的肢体(脊柱除外)畸形患者进行手术矫治,并进行康复训练。请各镇街加强相关政策宣传,确有意愿并符合要求的残疾人到所在镇街申请,由镇街初审后报区扶贫办、区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对残疾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区民政局审核汇总后报送市民政局审批。现将《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加快推进2020年“福康工程”项目实施的通知》(渝民〔2020〕22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2020年12月9日

(联系人:尹书东、邓利,联系电话:023-88790811)

   

 (此件公开发布)



渝民〔2020222



重庆市民政局

关于加快推进2020年“福康工程”

项目实施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市中西医结合康复医院

为更好助力残疾人精准脱贫,切实做好我市“福康工程”项目实施工作,根据民政部《“福康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福康工程”项目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推进我市2020年“福康工程”项目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实施安排

2019年“福康工程”项目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施较为滞后。为加快实施进度,顺利完成2020年“福康工程”,现将两年项目分类推进和实施,项目服务仍由2019年确定的手术定点医院、康复训练定点医院和康复辅具配置定点单位实施。

二、项目实施步骤

(一)组织筛查202011月—202012月)

1.申报审核。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商同级扶贫、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对残疾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筛;符合条件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核汇总后报送市民政局审批。

2.筛查评估。项目承办机构根据审批情况对残障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初步掌握。项目承办机构会同各区县民政局,确定评估时间,集中残障人,组织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康复辅具配置机构,分别对经审核确定的残疾人开展手术、各类康复辅助器具需求筛查、评估。确定救助名单,并将筛查结果及时汇总报送市民政局。

(二)辅具适配202011月—20213月)

定点康复辅具配置机构根据救助名单及适配建议开展辅具配备工作,并根据对象实际情况开展康复训练,一对一指导。

(三)矫治手术202011月—20203月)

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救助名单及手术适应症开展相应的矫治手术治疗,根据患者实际情况开展康复训练,或转入本地定点康复机构实施康复训练。

(四)跟踪回访20211月—20215月)

回访是检验辅具适配、手术疗效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体验服务对象满意度的直接方法。项目救助对象适配辅助器具、矫治手术实施后2个月内,项目承办机构用入户或电话跟踪等方式定期进行回访,了解辅助器具的使用状况、产品质量,手术疗效、康复效果等,并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收编整理,将有关情况记入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备档案。

(五)抽查评估20213月—20215月)

市民政局(或委托单位)采取入户调查、电话回访等形式,按照不低于受助对象人数30%的比例,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评估。评估结果应作为确定和调整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假肢矩形器配置机构和其他康复辅助器具产品供应单位的重要依据,作为衡量相关单位和地区年度工作绩效的重要内容。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福康工程”项目作为落实中央打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助力残疾人精准脱贫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残疾人事业的高度重视和关心。在市“福康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加强“福康工程”项目工作的组织协调,加强定点服务机构与区县民政部门的沟通联系,解决实际困难,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突出重点,严格时间节点。区县民政局要加强同项目承办单位的信息沟通,建立联络机制,明确项目负责人,精准掌握残疾人基本信息动态,高效做好救助对象摸底筛查工作。项目承办单位市中西医结合康复医院要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各阶段任务重点,及时汇总区县申报的信息数据并做好调研分析,定期将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和进度情况上报至市局“福康工程”项目领导小组,严格时间节点,有力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三)加强宣传,精心组织实施各区县及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项目资料档案管理工作,建立规范运行机制,加强实施情况汇报工作,及时反馈各种信息,建立各种应急预案,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要充分利用网络、媒体等渠道开展宣传工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不断发掘项目受益的典型案例和项目服务的先进典型,形成典型带动、示范引领的工作氛围,使“福康工程”项目深入人心。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要加强对受助对象的资格核定、申报材料的审查把关,严禁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资金。要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及时公开项目开展的相关信息,做到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附件:1.福康工程”项目申请表

2.福康工程”手术康复患者筛查登记表

3.福康工程”假肢矫形器患者筛查登记表

4.福康工程”轮椅等康复辅助器具筛查登记表

5.福康工程”项目资助表


重庆市民政局

20201124









附件1

福康工程”项目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性别

男 □女

户籍


出生

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


民族


电话


常住地址


亲属或监护人及联系方式


个人情况

建档立卡贫困户残疾人□低保家庭残疾人□特困人员中的残疾人

申请内容

申请原因(残疾等级情况)

申请内容

手术□康复

假肢 □矫形器

轮椅 □拐杖□助行器□护理床

县级民政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人:(盖章)

年 月 日

市级民政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人:

(盖章)

年 月 日

省级民政部门审核意见


审批人:(盖章)

年 月 日

筛查情况

通过手术康复筛查通过假肢矫形器配置筛查□已填报康复辅具配发需求

项目实施

情况


说明:1.顶端深色背景部分由申请人或代办人填写;2.筛查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由服务提供单位填写,其中“项目实施情况”填写受助对象手术时间、名称、术后情况,或假肢矫形器和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种类、数量等;3.附上受助对象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县级扶贫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复印件,或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家庭、特困人员证明复印件。

附件2

福康工程”手术康复患者筛查登记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诊断

是否符合

手术/康复

联系人及电话


























































附件3

福康工程”假肢矫形器患者筛查登记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诊断

是否符合假肢、

矫形器配置

联系人及电话






























































附件4

福康工程”轮椅等康复辅助器具筛查登记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功能障碍情况

对康复辅助器具

产品需求(轮椅、拐杖、助行器、

护理床)

联系人及电话


























































附件5

编号:





福康工程”项目资助表

(此表适用于“福康工程”手术康复、假肢矫形器配置)







患者姓名:

填报机构(定点机构):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患者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


民族


患者照片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住址


个人情况

建档立卡贫困户残疾人□低保家庭残疾人

特困人员中的残疾人

亲属或监护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病情诊断


填报资助
金额

定点机构名称




医疗费

手术诊疗

康复





小计








假肢矫形器配置费

假肢

矫形器





小计








扣除项目

医保报销

大病保险

医疗救助

慈善捐助

其他


合计








申请“福康工程”资助金额

医疗费

假肢矫形器配置费





合计








定点机构
意见

以上情况属实,同意其申请“福康工程”资助。



审批人:


(盖章):


年 月 日


省级民政部门意见




审批人: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附:1.患者医疗费、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费等票据;2.患者诊疗记录(包括住院病历等)、假肢矫形器配置档案等;3.患者接受手术和假肢矫形器配置前后对比照片。



1.医疗费、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费等票据粘贴处

























































































































































































































































2.患者诊疗记录(包括住院病历等)、假肢矫形器配置档案等粘贴处

















































































































































































3.患者接受手术和假肢矫形器配置前后对比照片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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