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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00112009315949D/2020-0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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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渝北民〔2020〕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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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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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0-12-03
- [ 发布日期 ]
- 2020-12-09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渝北区“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和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渝民发〔2020〕27号)精神,我局商区发展改革委、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制定《渝北区“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请遵照实施。
附件:渝北区“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重庆市渝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 重庆市渝北区司法局
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渝北区“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公证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渝民发〔2020〕2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及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23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8﹞26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5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和“不见面、马上办”等改革,切实减轻基层负担,为居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规范的服务,经商区发展改革委、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制定如下“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落细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社区治理工作的总体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持续解决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突出问题,紧盯源头治理,树立法治思维,严格清单管理,尊重客观实际,稳步有序推进。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把维护发展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清理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索要的烦扰居民群众的“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坚持群众自治。落实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以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为着力点,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促进居民群众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坚持依法治理。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确保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于法有据、有章可循。坚持综合施策。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与“放管服”改革、“减证便民”、“互联网+政务服务”等实现协同推动、有效衔接。
(三)治理目标。到2022年底前,逐步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建立起出具证明工作规范化体系,从根本上改变“社区万能章”“社区成为证明大本营”等问题,有效增强居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主要任务
根据民政部等六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公证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开展如下措施予以落实。
(一)全面摸排清理。各部门根据民政部等六部委“重庆市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详见附件1)、“重庆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出具证明事项清单”(详见附件2)和地方性法规、市、区政策文件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情况进行认真摸排清理,统计本单位、本行业系统(特别是医院、学校等)当前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保留清单外证明的事项。
责任单位:各部门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0日前
(二)完善配套措施。各相关单位针对需要村(社区)出具的证明事项应当细化办理流程和操作细则,确保证明事项工作的改进与规范落地落实。要制定具体式样、办理流程和操作规范,向居民群众提供统一规范的表单样本,并主动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服务场所、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公布,方便居民群众获取、查询、办理。
责任单位:相关部门、各镇街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0日前
(三)严格清单管理。各部门及镇街应严格落实民政部等六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及市、区等文件精神,确保与上级政策衔接,对国家层面分批明确的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坚决清除。对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村(社区)一律不再出具或配合出具。同时各部门、镇街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实际工作应将人民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对于未纳入《重庆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和《重庆市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的证明事项,确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范围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经评估核实,组织居民群众充分协商,在预先防范法律风险的基础上,据实提供。
责任单位:各部门、各镇街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四)严格村(居)印章管理使用。村(居)民委员会印章主要用于日常工作和为村(居)民出具相关证明。规范印章使用范围,除《关于做好村(居)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4〕32号)规定的日常工作用印范围和保留的证明事项外,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事实不清或需要国家机关或有关部门审查核实的;上级有关部门明令禁止或限制从事的行为及其他不能加盖印章的不得盖章,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和越级要求村(居)民委员会盖章。村(居)民委员会要坚持“依法自治、规范管理”的原则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制度,严格管理。
责任单位:各镇街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2020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由区民政局,研究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开展排查清理(2020年11月30日至12月30日)。各部门、各单位全面排查并清理本行业系统(特别是学校、医院等)要求居民群众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具不合理证明的情况。各部门(单位)摸排统计完成后将具体情况形成总结报告由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于2020年12月30日前报送至区民政局207室(传真:86010708)。
(三)加强督促指导(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面深入推动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制定完成并公布证明事项清单、具体出具式样、办理流程和操作规范等制度文件,建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度,建立公开曝光、强制纠正、信息共享核查等机制。区民政局将联合相关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实地调研,对违反本实施方案出具证明的行为进行纠正,加强监督指导,推动政策落地落实。
(四)建立长效机制(长期坚持)。不断深化专项治理行动,巩固成果成效,总结经验做法,形成长效机制,建立规范化体系。健全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加强信息共享,强化监督指导,深化基层自治。以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为切入点,同步推进基层治理改革创新,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提升基层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开展专项行动,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是推动“放管服”改革、提升居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的有效途径,是持续整治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有力举措,是提高基层治理水平、增强服务功能的重要抓手,是坚持依法治理、有效维护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身权益的迫切需要。各部门、各镇街要高度重视,紧盯重点任务,采取务实举措,有序稳步推进,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加强组织领导。共同抓好落实,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协调,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各有关部门参与的机制。深化作风建设,各部门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最大程度确保群众办事创业方便,对擅自要求群众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具不合理证明的情形,要坚决予以纠正。强化督促指导,区民政局将会同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等有关部门建立督促指导机制,通过明察暗访,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对进展缓慢的地方开展督促调度,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
(三)做好工作衔接。为杜绝管理和服务“真空”,避免居民群众受到证明索要方和出具方的“双重挤压”,防止出现工作断链和居民群众办事不便,对于《重庆市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所列证明事项,现阶段如因政策措施衔接不到位或各类民商事主体明确要求, 居民群众仍需办理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本着便利居民群众办事创业的原则,对于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且能够核实的,据实为居民群众出具,做到最大程度方便居民群众, 坚决杜绝因不出具有关证明导致居民群众办事无门的现象。
(四)加强监督管理。加强舆论宣传,凡是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再次出现擅自要求居民群众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具不合理证明导致居民群众办事创业困难的情形,要予以通报或在媒体平台公开曝光,要求开具证明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纠正。
(五)加强信息共享。结合社区治理工作的开展,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治理方案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相关重点工程,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查询核查业务,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作,打破部门间的“信息孤岛”,强化信息互联互通、资料互认、协同办理,打通信息孤岛,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提升社区公共信息服务水平,实现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强化“一门式”服务模式的社区应用。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滋生的土壤。
附件:1.重庆市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2.重庆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出具证明事项清单
附件1
重庆市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
(第一批)
序号 |
证明名称 |
办事途径 |
备注 |
1 |
亲属关系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不动产登记情况、公证办理情况除外) |
包括渝府办发〔2018)56号附件2中亲属关系证明(夫妻关系证明、其他近亲属关系证明) |
2 |
居民身份信息证明 (户籍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 |
包括渝府办发〔2018)56号附件2中户口注销证明、入户证明(迁户证明)、分户证明 |
3 |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 变更申请证明 |
居民直接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
包括渝府办发〔2018〕56号附件2中同一人证明(曾用名、别名证明) |
4 |
居民养犬证明 |
养犬居民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法律规定自主进行调查核实 |
|
5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根据相关规定,国家正在逐步健全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送达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 |
|
6 |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证明(表现证明) |
由街道(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机构出具 |
|
7 |
人员失踪证明 |
利害关系人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人员失踪 |
包括渝府办发〔2018〕56号附件2中失踪 证明(查无此人、无法联系证明) |
8 |
婚姻状况证明 (婚姻关系证明、 分居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民政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婚姻登记档案丢失、收养情况除外) |
|
9 |
出生证明 |
居民应当据实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 |
包括渝府办发〔2018〕56号附件2中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婴儿出生证明、婴儿出生上户证明、出生医学证原始材料证明 |
10 |
健在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 |
包括渝府办发〔2018〕56号附件2中老年人健在证明 |
11 |
死亡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部门出具,失踪人员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死亡 |
包括渝府办发〔2018〕56号附件2中死亡证明(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在家死亡证明) |
12 |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意外伤害证明) |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由具备医学鉴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意外伤害证明由当事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险公司提供就医记录等材料 |
|
13 |
残疾状况证明 |
由户籍所在地区级卫生行政机构和残联指定的具备评残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
|
14 |
婚育状况证明 (生育状况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收养情况除外) |
包括渝府办发〔2018)56号附件2中有无非婚生育证明 |
15 |
居民就业状况证明 |
居民实际持有能证明失业身份的,如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停业证明等,由居民自行提供;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其申领的《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 |
包括渝府办发〔2018)56号附件2中灵活就业或未就业证明、公租房申请人就业和收入证明、无业证明(未就业证明) |
16 |
居民个人档案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居民个人档案保管单位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有关证明材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
17 |
居民财产证明(经济状况证明、收入证明、偿还能力证明、房产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投资情况证明、车辆所有权证明等)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与权限,通过与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地产管理、自然资源、银保监、证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或个案查询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银行存款凭证、有价证券、保险合同、车辆行驶证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法律援助情况除外) |
包括渝府办发〔2018)56号附件2中廉租房申请人信息核实证明、公租房申请人就业和收入证明、经济适用房申请人信息证明、贫苦证明(经济困难证明、困 难家庭证明)、无房证明、收入证明(低收入证明、无固定收入证明)、房屋产权证关系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未享受福利房证明 |
18 |
遗产继承权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谐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包括渝府办发〔2018〕56号附件2中社会养老保险人员丧葬补助继承人关系证明 |
19 |
市场主体住所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同意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社区经营性用房无扰民证明) |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营场所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有效租赁合同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申请人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20 |
证件遗失证明 |
居民遗失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入境证件、结婚证、离婚证、老年人优待证、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车辆行驶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学历学位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以及银行卡、存折、保险合同、邮政汇款单、邮政包裹单、电卡、天然气卡等商业凭证,应当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经办单位申请补发,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
包括渝府办发〔2018) 56号附件2中结(离)婚证遗失补办证明 |
21 |
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证明 |
核实社区服刑人员与实际居住地,可通过个人现有证照证明 |
渝府办发〔2018) 56号附件2《取消清单》第4项 |
22 |
社区服刑人员劳动证明 |
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再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此项证明 |
渝府办发〔2018〕56号附件2《取消清单》第16项 |
23 |
住房补贴申请人信息证明 |
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再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此项证明 |
渝府办发〔2018〕56号附件2《取消清单》第9项 |
24 |
门牌证明(门牌号变更证明) |
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再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此项证明 |
渝府办发〔2018) 56号附件2《取消清单》第15项 |
25 |
养老金异地认证证明 |
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再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此项证明 |
渝府办发(2018) 56号附件2《取消清单》第18项 |
26 |
异地就医医保证明 |
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再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此项证明 |
渝府办发(2018) 56号附件2《取消清单》第23项 |
27 |
居住证明(暂住证明) |
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再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此项证明 |
渝府办发〔2018) 56号附件2《取消清单》第24项 |
28 |
进城务工人员证明 |
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再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此项证明 |
渝府办发〔2018) 56号附件2《取消清单》第31项 |
29 |
学生社会实践证明 |
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再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此项证明 |
渝府办发〔2018) 56号附件2《取消清单》第32项 |
30 |
家庭基本情况证明 |
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再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此项证明 |
渝府办发〔2018) 56号附件2《取消清单》第33项 |
说明:本清单对民发〔2020〕20号负面清单20项内容和渝府办发〔2018〕56号负面清单35项内容进行整合。其中 1-20项为民发〔2020〕20号所列负面清单事项,同时涵盖了渝府办发〔2018〕56号负面清单中的24项;第21-30项 是对渝府办发〔2018〕56号负面清单中10项内容的保留;另渝府办发〔2018〕56号负面清单中“其他需要村(社区)办理的涉证事项”属兜底条款,不再在本清单中列出。
附件2
重庆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出具
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要求提供证明单位 |
证明用途 |
依据 |
证明方式 |
备注 |
1 |
国内公民办理收养证明 |
民政部门 |
在办理国内公民收养登记中证明收养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 |
1.《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 2.《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 |
村(居)民委员会提供证明。 |
1.本事项保留自《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56号)附件1第2项。 2.符合《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文件精神。 |
2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办理变更事项证明 |
农业部门 |
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 2.《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十条。 |
农村土地发包人签署意见。 |
1.本事项保留自《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56号)附件1第6项。 2.符合《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文件精神。 |
3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证明申请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申请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用地范围申请住宅建设。 |
1.《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四十九 条。 2.《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
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 |
1.本事项保留自《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56号)附件1第8项。 2.符合《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文件精神。 |
4 |
政治考核证明 |
征兵办公 室 |
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 |
1.《征兵工作条例》第二条。 2.《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第二十条。 |
村(居)民委员会调查走访人员签署意见。 |
1.本事项保留自《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56号)附件1第10项。 2.符合《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文件精神。 |
5 |
办理不动产登记、公证、税务业务的亲属关系证明 |
司法部门、税务部门 |
用于当事人继承遗产、委托让人买卖房屋、交通事故的保险理赔、出国旅游探亲留学等公证事项。 |
1.《公证法》第十一条。 2.《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4.《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附件第1项例外规定。 |
村(居)民委员会提供证明。 |
仅用于不动产登记和公证办理。 |
6 |
婚姻登记档案丢失的婚姻状 况证明 |
民政部门 |
用于婚姻登记档案丢失时,出具婚姻情况证明。 |
1.《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附件第8项例外规定。 |
村(居)民委员会提供证明。 |
仅用于婚姻登记档案丢失的情况。 |
7 |
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状况证 明 |
司法部门 |
用于证明当事人家庭经济状况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条件。 |
1.《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十七条。 2.《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附件第17项例外规定。 |
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 |
仅用于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能明确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的,可参考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意见。 |
说明:本清单对民发[2020]20号负面清单中6种例外情况和渝府办发〔2018〕56号保留清单10项事项进行整合。其中1-4项为渝府办发〔2018〕56号保留清单事项,同时包含了民发〔2020〕20号负面清单2种例外情况;5-7项为民发〔2020〕20 号附件中4种例外情形。另外渝府办发〔2018〕56号保留清单10项中4项(家庭经济状况证明、住所证明、婚育情况证明、就业创业登记申请人信息证明)与民发〔2020〕 20号规定不一致,予以调整;2项(城乡低保申请人信息证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人信息证明)属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在渝府办发〔2019〕23 号中已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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