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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渝北民〔2020〕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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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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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0-12-03
- [ 发布日期 ]
- 2020-12-09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关于转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为规范我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现将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渝民发〔2020〕27号)转发给你们,请务必高度重视,及时传达学习,厘清工作责任,迅速研究部署,结合我区“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抓好工作落实。
附件: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重庆市渝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 重庆市渝北区司法局
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精神,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经商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国安局、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农业农村委、市文化旅游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残联,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人民需求为导向,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向形式主义“开刀”,为基层减负,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居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切实提升居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服务居民、造福居民为最终目标,全面清理政府部门、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证明事项,大刀阔斧砍掉各种“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方便群众办事,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居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依法治理,改革创新。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确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明确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强化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积极推进实践创新、制度创新,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建立长效机制。
——坚持群众自治,民主协商。落实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坚持依靠居民,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协商,依法有序组织居民群众参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维护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身权益,提升社区治理水平、增强社区服务能力。
——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立足自身资源禀赋、基础条件、人文特色等实际,结合“放管服”改革、“减证便民”、“互联网+政务服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措施,确定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改革思路和推进策略,实现顶层设计和基层实践有机结合,实现协同推进、有效衔接。
(三)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加强部门协同,部署开展“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科学制定和细化“应由”和“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清单。力争到2022年,基本建立起规范化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改变“社区万能章”“社区成为证明大本营”等现象。
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依法出具有关证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必须是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范围的事项。为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向基层放权赋能,应积极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松绑,为居民群众提供更高效便捷的服务。
(一)严格落实应出具的证明事项。经全面清理,我市研究拟订《重庆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出具证明事项清单》(附件1),对需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的证明事项保留并整合规范为7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制作统一规范的办事指南及表单样本,简化办理程序,明确出具时限、办理用途、流程及法律依据。以上文书主动在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场所、办事窗口、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同步公布,方便群众获取、查询、办理。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办事服务大厅设置自助查询打印终端,为办事群众提供一站式、一键式个人信息查询和打印服务。推行简单证明当场办结、复杂证明限时办结制,符合出具证明条件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在接到申请时根据掌握的信息,依法及时出具;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及时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据实出具,最大限度地缩短办理时间,确保居民群众能办事、办成事。
(二)依法明确不应出具的证明事项。依法落实《重庆市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附件2),凡是列入本清单的证明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予出具证明。对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已经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没有能力核实的,有关部门要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按程序提请修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适时分批明确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
对于《重庆市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所列的证明事项,现阶段如因政策措施衔接不到位、信息技术无法满足跨省办事需求或各类民商事主体明确要求,居民群众仍需办理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本着便利居民群众办事创业的原则,对于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且能够核实的,据实为居民群众出具相关证明。对于出具相关证明可能涉及法律风险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在详细调查核实情况和采取灵活多样方式组织居民群众议事协商的基础上,予以充分评估并预先防范后出具。
(三)据实出具未列入清单的证明事项。对未纳入上述两个清单的证明事项,为避免出现管理和服务衔接不到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便民利民为原则,经评估核实,组织居民群众充分协商,在预先防范法律风险的基础上,依法据实出具证明,确保最大程度为居民群众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方便居民群众办事创业。对国家部委、外省(区、市)要求提供的证明事项及民商事主体或其他社会组织要求办事群众提供的证明事项,属于“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范畴,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实际需要依法据实提供。
(四)建立完善证明事项清单动态管理机制。由市民政局牵头建立健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证明事项清单动态管理机制,对因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废止以及“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等原因确需新增或取消的证明事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市民政局提出,经市民政局会同市委编办、市司法局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核,报请市政府审定后实施。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增设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具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类证明。全市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全面清理相关证明事项,及时梳理修订依据文件、调整工作职能职责、更新办事材料要件、优化工作流程、修订办事指南、夯实监管责任,不得因取消证明事项而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或提供服务,造成群众办事无门或产生新的不便,确保证明事项工作的改进与规范落地落实。
三、开展“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
为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大向基层放权赋能,全市各相关部门单位和区县政府全面清理证明事项,严格落实证明事项清单,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用3年的时间,逐步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建立起出具证明工作规范化体系。
(一)全面清理证明事项,完善配套措施。全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各自提供为民服务的事项和办事环节进行全面梳理,严格落实上述两个清单,及时更新修订相关文件和政策,对出具证明工作出具统一的办事指南,细化办事程序和操作规范,并通过网络平台等手段公布宣传推广,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办事服务大厅设置自助查询打印终端,提供查询和打印服务。力争实现理顺出具证明工作,完善配套设施,精简出具证明程序,减少办理环节,压缩办理时限,方便居民群众办事创业。(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二)全面推动整治行动,加强督导检查。全面深入推动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建立健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证明事项清单动态管理机制,对确需新增或取消的证明事项,提请审核,报请市政府审定后实施。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着力推动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政务信息系统整合、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从源头上消除或减少证明需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舆论宣传,加大督促落实力度,定期或不定期以开展实地调研、组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力争建立起证明事项清单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出具证明工作,强化信息互联互通、资料互认、协同办理,打通信息孤岛,加强监督指导,推动政策落地落实。(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
(三)全面巩固工作成果,建立长效机制。深化专项治理行动,巩固成果成效,总结经验做法,形成长效机制,建立规范化体系。健全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加强信息共享,强化监督指导,深化基层自治。以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为切入点,同步推进基层治理改革创新,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提升基层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
四、加强对出具证明工作的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各有关部门参与的机制,共同抓好落实。将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加强宣传引导,部署开展“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指导各区县组织对相关业务办理人员和村(社区)工作人员开展专题培训,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深入摸排调研,抓好具体落实,注意总结做法经验,形成长效机制。
(二)严格责任落实。全市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梳理为民服务事项和办事环节,做好政策衔接,防止出现工作断链。各区县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确保政策落地见效,通过调查走访等方式,对工作进展、成果落实、问题整改等开展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组织第三方评估。对擅自要求居民群众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具不合理证明导致居民群众办事创业困难的情形,在媒体平台公开曝光,各区县政府应及时予以纠正。
(三)加强信息共享。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部署,依托全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行“网上开证明”服务,积极探索“网上申请、在线受理、快递送达”的服务模式。加快智慧社区建设,完善重庆市智慧社区信息化平台,提升社区公共信息服务水平,实现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强化“一门式”服务模式的社区应用。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加快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对居民群众承诺事项的事后审查,对不实承诺甚至弄虚作假的,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在“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开。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1.重庆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出具证明事项清单
2.重庆市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附件1
重庆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出具
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要求提供证明单位 |
证明用途 |
依据 |
证明方式 |
备注 |
1 |
国内公民办理收养证明 |
民政部门 |
在办理国内公民收养登记中证明收养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 |
|
村(居)民委员会提供证明。 |
1.本事项保留自《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56号)附件1第2项。 2.符合《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文件精神。 |
2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办理变更事项证明 |
农业部门 |
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
|
农村土地发包人签署意见。 |
1.本事项保留自《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56号)附件1第6项。 2.符合《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文件精神。 |
3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证明申请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申请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用地范围申请住宅建设。 |
|
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 |
1.本事项保留自《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56号)附件1第8项。 2.符合《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文件精神。 |
4 |
政治考核证明 |
征兵办公室 |
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 |
|
村(居)民委员会调查走访人员签署意见。 |
1.本事项保留自《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56号)附件1第10项。 2.符合《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文件精神。 |
5 |
办理不动产登记、公证、税务业务的亲属关系证明 |
司法部门 税务部门 |
用于当事人继承遗产、委托让人买卖房屋、交通事故的保险理赔、出国旅游探亲留学等公证事项。 |
1.《公证法》第十一条。 2.《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4.《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附件第1项例外规定。 |
村(居)民委员会提供证明。 |
仅用于不动产登记和公证办理。 |
6 |
婚姻登记档案丢失的婚姻状况证明 |
民政部门 |
用于婚姻登记档案丢失时,出具婚姻情况证明。 |
1.《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附件第8项例外规定。 |
村(居)民委员会提供证明。 |
仅用于婚姻登记档案丢失的情况。 |
7 |
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状况证明 |
司法部门 |
用于证明当事人家庭经济状况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条件。 |
1.《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十七条。 2.《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附件第17项例外规定。 |
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 |
仅用于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能明确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的,可参考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意见。 |
说明:本清单对民发〔2020〕20号负面清单中6种例外情况和渝府办发〔2018〕56号保留清单10项事项进行整合。其中1-4项为渝府办发〔2018〕56号保留清单事项,同时包含了民发〔2020〕20号负面清单2种例外情况;5-7项为民发〔2020〕20号附件中4种例外情形。另外渝府办发〔2018〕56号保留清单10项中4项(家庭经济状况证明、住所证明、婚育情况证明、就业创业登记申请人信息证明)与民发〔2020〕20号规定不一致,予以调整;2项(城乡低保申请人信息证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人信息证明)属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在渝府办发〔2019〕23号中已明确。
附件2
重庆市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
证明名称 |
办事途径 |
备注 |
1 |
亲属关系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不动产登记情况、公证办理情况除外) |
包括渝府办发〔2018〕56号附件2中亲属关系证明(夫妻关系证明、其他近亲属关系证明) |
2 |
居民身份信息证明 (户籍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 |
包括渝府办发〔2018〕56号附件2中户口注销证明、入户证明(迁户证明)、分户证明 |
3 |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 变更申请证明 |
居民直接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
包括渝府办发〔2018〕56号附件2中同一人证明(曾用名、别名证明) |
4 |
居民养犬证明 |
养犬居民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法律规定自主进行调查核实 |
|
5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根据相关规定,国家正在逐步健全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送达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 |
|
6 |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证明(表现证明) |
由街道(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机构出具 |
|
7 |
人员失踪证明 |
利害关系人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人员失踪 |
包括渝府办发〔2018〕56号附件2中失踪证明(查无此人、无法联系证明) |
8 |
婚姻状况证明 (婚姻关系证明、 分居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民政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婚姻登记档案丢失、收养情况除外) |
|
9 |
出生证明 |
居民应当据实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 |
包括渝府办发〔2018〕56号附件2中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婴儿出生证明、婴儿出生上户证明、出生医学证原始材料证明 |
10 |
健在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 |
包括渝府办发〔2018〕56号附件2中老年人健在证明 |
11 |
死亡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部门出具,失踪人员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死亡 |
包括渝府办发〔2018〕56号附件2中死亡证明(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在家死亡证明) |
12 |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 证明、意外伤害证明) |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由具备医学鉴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意外伤害证明由当事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险公司提供就医记录等材料 |
|
13 |
残疾状况证明 |
由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机构和残联指定的具备评残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
|
14 |
婚育状况证明 (生育状况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收养情况除外) |
包括渝府办发〔2018〕56号附件2中有无非婚生育证明 |
15 |
居民就业状况证明 |
居民实际持有能证明失业身份的,如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停业证明等,由居民自行提供;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其申领的《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 |
包括渝府办发〔2018〕56号附件2中灵活就业或未就业证明、公租房申请人就业和收入证明、无业证明(未就业证明) |
16 |
居民个人档案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居民个人档案保管单位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有关证明材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
17 |
居民财产证明(经济状况证明、收入证明、偿还能力证明、房产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投资情况证明、车辆所有权证明等)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与权限,通过与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地产管理、自然资源、银保监、证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或个案查询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银行存款凭证、有价证券、保险合同、车辆行驶证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法律援助情况除外) |
包括渝府办发〔2018〕56号附件2中廉租房申请人信息核实证明、公租房申请人就业和收入证明、经济适用房申请人信息证明、贫苦证明(经济困难证明、困难家庭证明)、无房证明、收入证明(低收入证明、无固定收入证明)、房屋产权证关系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未享受福利房证明 |
18 |
遗产继承权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谐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包括渝府办发〔2018〕56号附件2中社会养老保险人员丧葬补助继承人关系证明 |
19 |
市场主体住所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同意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社区经营性用房无扰民证明) |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营场所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有效租赁合同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申请人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20 |
证件遗失证明 |
居民遗失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入境证件、结婚证、离婚证、老年人优待证、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车辆行驶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学历学位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以及银行卡、存折、保险合同、邮政汇款单、邮政包裹单、电卡、天然气卡等商业凭证,应当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经办单位申请补发,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
包括渝府办发〔2018〕56号附件2中结(离)婚证遗失补办证明 |
21 |
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证明 |
核实社区服刑人员与实际居住地,可通过个人现有证照证明 |
渝府办发〔2018〕56号附件2《取消清单》第4项 |
22 |
社区服刑人员劳动证明 |
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再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此项证明 |
渝府办发〔2018〕56号附件2《取消清单》第16项 |
23 |
住房补贴申请人信息证明 |
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再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此项证明 |
渝府办发〔2018〕56号附件2《取消清单》第9项 |
24 |
门牌证明(门牌号变更证明) |
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再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此项证明 |
渝府办发〔2018〕56号附件2《取消清单》第15项 |
25 |
养老金异地认证证明 |
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再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此项证明 |
渝府办发〔2018〕56号附件2《取消清单》第18项 |
26 |
异地就医医保证明 |
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再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此项证明 |
渝府办发〔2018〕56号附件2《取消清单》第23项 |
27 |
居住证明(暂住证明) |
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再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此项证明 |
渝府办发〔2018〕56号附件2《取消清单》第24项 |
28 |
进城务工人员证明 |
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再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此项证明 |
渝府办发〔2018〕56号附件2《取消清单》第31项 |
29 |
学生社会实践证明 |
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再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此项证明 |
渝府办发〔2018〕56号附件2《取消清单》第32项 |
30 |
家庭基本情况证明 |
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再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此项证明 |
渝府办发〔2018〕56号附件2《取消清单》第33项 |
说明:本清单对民发〔2020〕20号负面清单20项内容和渝府办发〔2018〕56号负面清单35项内容进行整合。其中1-20项为民发〔2020〕20号所列负面清单事项,同时涵盖了渝府办发〔2018〕56号负面清单中的24项;第21-30项是对渝府办发〔2018〕56号负面清单中10项内容的保留;另渝府办发〔2018〕56号负面清单中“其他需要村(社区)办理的涉证事项”属兜底条款,不再在本清单中列出。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