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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009315949D/2020-00143
- [ 发文字号 ]
- 渝北民〔2020〕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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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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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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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0-10-15
- [ 发布日期 ]
- 2020-10-28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关于加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规划、建设及移交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规划、建设和移交管理,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要求
(一)新建居住区配建的养老设施应当严格《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8〕26号)、《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29号)文件精神要求规划建设。
(二)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主要用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点)建设。选址应选择便老年人出入,邻近广场、公园、绿地、医疗卫生设施等交通便利地段。
(三)新出让土地涉及规划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由供地责任单位明确建设方式。土地出让合同明确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建成后需无偿移交的,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移交协议后,报区民政局备案。
(四)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应与首期建设的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在审查规划设计方案时,要依据规划条件严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通过。
(五)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应与首期项目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建成后应达到简单装修即可使用的标准,其中:墙体四白落地,地面平整,门窗、厕所、排污、水电气、无障碍等设施齐全。在新建居住工程竣工验收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应申请将配建养老设施纳入工程验收范围,由区民政局指导镇街验收,符合验收条件的出具验收意见,不符合验收条件的提出整改意见。
(六)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移交给所在镇街,同时移交与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相关的前期手续、竣工图纸、验收备案、决算审计等所有档案材料,并配合镇街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确权登记手续。确权登记完成后由镇街报区民政局备案。
(七)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移交后,由项目所在镇街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无偿或低偿提供给居家社区养老专业服务机构或组织使用,未经区民政局同意不得改变用途。因城市拆迁或其他原因无法保留或改变用途的,需在本区域内提供不少于同等面积的养老服务设施用房。
二、明确工作职责
(一)区民政局:参与新建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指导镇街提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建设规模需求;指导镇街做好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使用工作。
(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根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统筹规划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在项目建设单位申报规划设计方案时,依据其规划条件严格审查,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予受理或通过。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原则上不予竣工规划核实。
(三)区住房城乡建委:加强对新建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设计、施工、验收的监管落实。对违反规范标准要求、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责任主体,记入不良信用记录,问题严重的,限制或停止其承接新的开发建设项目。
三、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新建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工作协调机制,由区民政局领导牵头,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各镇街的分管负责同志参与,负责统筹解决落实新建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重庆市渝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渝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