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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009315949D/2020-00073 
    • [ 发文字号 ]
    • 渝北民〔2020〕193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民政局 
    • [ 生成日期 ]
    • 2020-08-26 
    • [ 发布日期 ]
    • 2020-09-02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保障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19〕5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以下简称“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工作有关职责分工通知如下:

基本原则

对流浪乞讨病人的医疗救治,要坚持“先救治后结算、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既要保障需要紧急救治的流浪乞讨病人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又要充分考虑到地方财政和社会的承受能力,严格限制救治范围和救治标准,加强甄别核实工作,防止骗取医疗救治行为。

、部门职责

(一)区民政局、区救助管理站职责

1.区民政局综合负责流浪乞讨病人的救助工作。指导区救助管理站做好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做好流浪乞讨病人的返乡工作,提出无家可归流浪乞讨病人的安置方案,及时予以妥善安置。

2.在区救助管理站内突发疾病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及时送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3.负责甄别和确认病人身份。区救助管理站负责甄别和确认从各种途径送到定点医院收治的流浪乞讨人员身份。

4.对经甄别属于救助对象,且经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确需紧急手术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由其亲属或亲属委托人签字,无法提供其亲属住址和联系方式或无法找到其亲属的,

由区救助管理站负责人或负责人授权的工作人员在手术通知单上签字。

5.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病人,待其基本治愈或病情稳定、具备出院条件后,由区救助管理站负责办理出院手续并定期结算相关治疗经费,购买乘车凭证或护送返乡。

(二)区公安分局职责

1.对日常巡查和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或有明显传染病症状的流浪乞讨传染病人,应及时通知定点医院救护车或直接护送至定点医院救治,并在《救治登记表》(附件)上签署护送单位意见,同时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知区救助管理站。

2.协助定点医院和救助管理站做好病人身份的核查工作。

3.对于有肇事、肇祸行为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病人,由公安机关直接按相关规定处理。

4.发现死亡、重伤的流浪乞讨病人有遭受不法侵害嫌疑的,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区卫健委、定点医院职责

1.区卫健委负责监督和指导定点医院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工作。

2.定点医院接收民政、公安等护送单位或其他途径送来的流浪乞讨病人后,应及时通知救助管理站甄别和确认病人身份。并按照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积极抢救和治疗,切实维护救治对象的合法权益。因拒绝收治或延误治疗造成死亡的,要依法追究医院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3.对病情特别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危重病人,在距离定点医院较远时,附近的非定点医院也有协助抢救的义务。非定点医院抢救危重病人发生的救治费用,按定点医院的结算程序进行处理。

4.定点医院对流浪乞讨病人,实施基本医疗救治。在诊疗项目、用药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条件等方面,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根据病情确需超范围用药或者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由定点医疗负责人签字并经救助管理站同意后,方可实施(抢救时除外)。定点医院在救治中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超范围用药或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院自行负担。

5.定点医院对救治对象应建立完整的病人档案(包括病历、入(出)院手续、住院明细账单、门诊医疗费用记账单等),作为备查和结算的凭据;发生的费用,应单独记账。对住院治疗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流浪乞讨病人,陪护费、伙食费由救助管理站承担。流浪乞讨病人病情稳定后,定点医院应及时通知救助管理站办理出院手续,并结算医疗救治等费用。

6.对需转院治疗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由定点医院负责为其办理转院手续,相关救治费用统一结算。

7.开辟绿色通道。定点医院要安排专人负责对接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对民政、公安等护送单位或其他途径送来的流浪乞讨病人优化收治流程,畅通救治渠道。

、救治对象和救治定点医院

(一)救治对象。必须抢救的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精神病人。

(二)医疗救治定点医院。我区流浪乞讨病人定点救治医院为渝北区人民医院、渝北区中医院、渝北区妇幼保健院。各医院实行首诊负责制,需要会诊时,会诊医院须在4小时内安排人员到位。

流浪乞讨成年人由渝北区人民医院、渝北区中医院负责救治;其中流浪乞讨精神病人由渝北区中医院负责救治。

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由渝北区妇幼保健院负责救治。

、救治费用

(一)救治费用标准。定点医院对流浪乞讨病人的医疗救治保障范围,参照当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执行

(二)救治经费结算。对经甄别属于救助对象的流浪乞讨病人,其救治经费每季度由定点医院出具结算清单、《救治登记表》和相关凭证,经救助管理站审核后,由救助管理站统一与定点医院结算。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按性质解决,分渠道结算。

、建立协调有序高效的救治工作机制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特别是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救治救助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部门较多,协调难度较大。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加强对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治救助和日常管理,及时处置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救治救助问题。严格责任追究,对不履行职责,工作不力,造成流浪乞讨危重病人非正常死亡,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救治登记表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

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826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救 治 登 记 表

姓名


年龄


家庭地址


性别


救助地点


救助时间


护送单位


救治护送情况摘要

护送单位填写

护送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定点医院意见

经办人(签字):                        (医院专用章)  

联系电话:

救助站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字):                       (救助站专用章)  

联系电话: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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