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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009315949D/2022-00101
-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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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人大建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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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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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2-04-20
- [ 发布日期 ]
- 2022-04-25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关于区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0414号建议的复函
廖小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闲置的社区用房按照经营性资产管理方式再利用的建议》已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我局高度重视您的建议,及时召开相关会议进行研究,现将建议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建设和管理相关政策规定
(一)综合服务中心用房来源规定
目前,我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执行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86号)文件要求,综合服务中心用房来源主要方式有开发建设单位配建和政府建设、购买、租赁等方式。其中开发建设单位按每100户15平方米的标准无偿提供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同时,《重庆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都市区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规发〔2014〕107号)要求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应布局在交通便捷的位置,设置在建设项目的平街1—2层,具备采光通风条件。
(二)社区组织工作用房产权管理要求
2019年,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北社区办〔2019〕14号),明确了产权管理要求: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由所在镇街负责统一管理。房屋权属已作登记的,原权利人或使用社区应当向镇街移交权属证书原件及相关资料。房权属尚未登记和因历史资料缺失、权属不清等问题无法登记的,由镇街指定科室或单位负责管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规划、用地、建设、购置合同、移交备忘录、征收补偿协议等资料,由镇街统一申办权属登记。
(三)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处置利用要求
《关于认真做好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86号)、《关于加强和规范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215号)等文件均要求,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只能用于社区组织工作和公益性服务,不得改作他用,不得作为商品房对外进行销售、出租、出借。
二、下一步管理意见
鉴于社区组织、工作用房来源不同,特别是开发建设单位配建的相对比较分散、使用率较低的实际情况,建议在不影响社区组织、工作用房权属的前提下,各镇街可统筹调配进行出租,但收入只能按照区财政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不得销售、出借。
以上答复已经主要领导审定,如您有什么意见,可随时反馈至我单位,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202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