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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112009315949D/2022-0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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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民政局 
    • [ 生成日期 ]
    • 2022-04-06 
    • [ 发布日期 ]
    • 2022-04-13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渝北民罚当﹝2022﹞2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渝北区宝圣湖街道养老服务中心

职务:法人  法定代表人:罗建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6067UM0Y

机构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果塘路139号13幢1-1至1-21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重庆市渝北区宝圣湖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2022318日,渝北区民政局对重庆市渝北区宝圣湖街道养老服务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机构在封闭式管理要求下存在两名人员未扫行程码、健康码直接进入养老院;物品进出未按照疫情防控第三版指南设置专门物资交接区并消杀。

以上事实违反了《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出的传染病预防报警后,应当按照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规定有下列证据为证:

1.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执法人员2022年3月9日在该机构现场所做的《现场记录》;

2.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9日向重庆市渝北区宝圣湖街道养老服务中心作出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3. 重庆市渝北区宝圣湖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XXXX);

4.现场影像资料。

证据1.2.3.4证明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检查重庆市渝北区宝圣湖街道养老服务中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

重庆市渝北区宝圣湖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收到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申辩,我局认为自动放弃以上权利。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

依据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对重庆市渝北区宝圣湖街道养老服务中心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 叁仟元整(30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开监督方式:主动公开,电话:023-86015085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202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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