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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主动公开清单(2025年)

日期:2025-03-21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2025年版)

序号

公开内容

公开主体

公开依据

公开依据具体条文

公开时限

公开渠道

其他要求

1

机关名称、机关主要职责、机关内部机构设置、机关地址、办公时间、机关负责人、联系电话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项: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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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领导姓名、职务、主管工作、简历(含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学历、政治面貌、现任职务)、标准工作照(蓝底、免冠正装)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项: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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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第二项: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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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含公开信息范围、公开信息渠道、本机关公开工作机构、依申请公开途径、收费标准、申请方式及申请表格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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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每年3月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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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项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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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项: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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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信息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第二十条第一项: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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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后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情况信息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第二十条第一项: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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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重大决策预公开类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公开重大决策或政策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或公告、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其他形式开展决策预公开情况等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十四、十五、十六条

第二十条第一项: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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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重大决策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第一项: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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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政策文件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第一项: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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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政策咨询问答信息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第一项: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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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

第二十四条:每年4月1日之前,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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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区司法局通知时间为准

15

行政处罚权力清单:行政处罚名称、行使层级、实施主体、咨询方式、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设定依据等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第五项: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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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行政服务事项清单(含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其他行政事项、公共服务、便民服务类事项):行政服务事项名称、行使层级、实施主体、法定办理时限、承诺办理时限、网办深度、咨询方式、受理条件、申请材料、示例样表、办理流程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

第二十条第六项: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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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行政处罚办理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

第二十条第六项: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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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行政服务事项名称、行使层级、实施主体、法定办理时限、承诺办理时限、网办深度、咨询方式、受理条件、办理流程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第五项: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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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行政许可办理结果: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第二十条第五项: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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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部门年度预算情况说明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第七项: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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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部门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

第二十条第七项: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二十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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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二十日内

22

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公开询价比选公告信息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

第二十条第九项: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第三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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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民办函〔2019〕52号)

第二十条第十一项: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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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社会救助领域基层区级政策文件(重大民生信息社会救助重要政策信息与此类信息相同)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民办函〔2019〕52号)

第二十条第十一项: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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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社会救助联系方式:社会救助热线、投诉举报电话、信访通讯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民办函〔2019〕52号)

第二十条第十一项: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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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社会救助办事指南:社会救助事项名称、法律法规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目录、办理流程、保障标准、办理时间、联系方式、办理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民办函〔2019〕52号)

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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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社会救助审核审批信息(重大民生信息社会救助实施情况与此类信息相同):社会救助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未成年人依法进行去标识化处理)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民办函〔2019〕52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一条、十八条、四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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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民办函〔2019〕52号)

第二十条第十一项: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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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养老服务领域基层区级政策文件(重大民生信息养老服务重要政策信息与此类信息相同)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民办函〔2019〕52号);

第二十条第十一项: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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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养老服务机构信息:养老机构名称、地址、床位数量、备案时间、价格区间、联系人、联系方式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民办函〔2019〕52号)

第二十条第十一项: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

31

养老服务办事指南:养老服务事项名称、法律法规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目录、办理流程、保障标准、办理时间、联系方式、办理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民办函〔2019〕52号)

第二十条第十一项: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

32

养老服务行业管理信息:监管标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监督方式、行政奖励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民办函〔2019〕52号)

第二十条第六项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

33

养老服务补贴发放信息(重大民生信息养老服务实施情况与此类信息相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名册、高龄津贴发放表、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报公示

养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民办函〔2019〕52号)

第二十条第十一项: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第二十八条 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第三十一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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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惠农惠民资金补贴政策文件依据

财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第十一项: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自形成、取得或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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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惠农惠民政策清单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第十一项: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自形成、取得或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

36

特困供养对象发放名册(社会救助审核审批信息、重大民生信息社会救助实施情况与此类信息相同):特困供养对象和相关信息(未成年人依法进行去标识化处理)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第十一项: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

37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发放名册(社会救助审核审批信息、重大民生信息社会救助实施情况与此类信息相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单和相关信息(未成年人依法进行去标识化处理)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第二十条第十一项: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第二十八条 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第三十一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

38

临时救助对象发放名册(社会救助审核审批信息、重大民生信息社会救助实施情况与此类信息相同):临时救助对象名单和相关信息(未成年人依法进行去标识化处理)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第二十条第十一项: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第二十八条 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第三十一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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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名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名单和相关信息(未成年人依法进行去标识化处理)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第二十条第十一项: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第二十八条 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第三十一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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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名册(基层政务公开信息养老服务补贴发放信息、重大民生信息养老服务实施情况与此类信息相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名册名单和相关信息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第十一项: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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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百岁老人津贴发放表名册(基层政务公开信息养老服务补贴发放信息、重大民生信息养老服务实施情况与此类信息相同):百岁老人津贴发放表名单和相关信息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第十一项: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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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惠民惠农补贴事项政策咨询投诉渠道:惠农惠民政策(社会救助、残疾人两项补贴、儿童福利、养老服务)咨询投诉电话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第十一项: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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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民政领域企事业单位基本信息:民政领域企事业单位名称、性质、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第十一项: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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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工作动态:民政工作动态、图片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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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公告公示:政领域向社会广泛或紧急告知的信息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第六项: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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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其他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第十五项: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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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地名信息:渝北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地名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地名,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同级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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