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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009315949D/2025-00166
- [ 发文字号 ]
- 渝北民罚当﹝20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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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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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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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5-09-15
- [ 发布日期 ]
- 2025-09-18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渝北民罚当﹝2025﹞4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鑫龙福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CK33N16J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龙路75号附9号金绸花园1幢2-6、2-7、2-8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现场检查,重庆市鑫龙福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在现场检查发现重庆市鑫龙福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存在食品安全管理及服务规范执行方面存在多项问题。9月8日的食品留样未按规定完成销毁,且无对应销毁记录;缺失9月11日食品留样记录及9月10日、11日的留样食品;大部分入住老年人未开展入院评估;未制定预防压疮的相关措施,亦未建立老年人变换体位的检查记录。检查期间,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拍照方式完成证据固定。有现场检查照片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第四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13.3.2“留样食品应使用清洁的专用容器和专用冷藏设施进行储存,留样时间应不少于48h。”13.5.1“餐饮服务企业、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应建立记录制度,按照规定记录从业人员培训考核、进货查验、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安全自查、消费者投诉处置、变质或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食品处置、定期除虫灭害等情况。对食品、加工环境开展检验的,还应记录检验结果。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法律法规标准没有明确规定的,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6个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防压疮6.3.1“应对有压疮风险的老年人进行检查:皮肤是否干燥、颜色有无改变、有无破损,尿布、衣被等是否干燥平整。”6.3.3“应对检查情况予以记录。”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
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第四十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的规定,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决定对重庆市鑫龙福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监督方式:主动公开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龙平街10号
监督电话:86015085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