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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009315949D/2025-00165
- [ 发文字号 ]
- 渝北民罚当﹝20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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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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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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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5-09-15
- [ 发布日期 ]
- 2025-09-18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渝北民罚当﹝2025﹞3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春湖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BU0EEH0R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古路镇乌牛村1社1幢1-2层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现场检查,重庆春湖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在现场检查发现重庆春湖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厨房食堂食品留样管理存在严重不规范问题。具体表现为留样食品处置不符合规定时限要求,9月11日提前倾倒9月10日的留样食品,未按规范留存足够时间;同时,食品留样记录表填写混乱,记录内容与实际留样情况严重不符,表中记录已填写至9月12日,但实际留样操作及留存状态与记录内容无法对应,留样管理流程不严谨、记录工作流于形式,未切实落实食品留样管理制度要求。有现场检查照片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第四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13.3.2“留样食品应使用清洁的专用容器和专用冷藏设施进行储存,留样时间应不少于48h。”13.5.1“餐饮服务企业、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应建立记录制度,按照规定记录从业人员培训考核、进货查验、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安全自查、消费者投诉处置、变质或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食品处置、定期除虫灭害等情况。对食品、加工环境开展检验的,还应记录检验结果。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法律法规标准没有明确规定的,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6个月。”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
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第四十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的规定,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决定对重庆春湖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监督方式:主动公开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龙平街10号
监督电话:86015085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