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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009315949D/2025-00163 
    • [ 发文字号 ]
    • 渝北民罚当﹝2025﹞1号 
    •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民政局 
    • [ 生成日期 ]
    • 2025-09-15 
    • [ 发布日期 ]
    • 2025-09-18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渝北民罚当﹝2025﹞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渝北区鸿宁养老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冯永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60KW0W6U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统景镇新建村三社11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现场检查重庆市渝北区鸿宁养老服务中心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05号房间入住老人身体存在压疮问题,具体表现为腰部及腿部均有压疮,其中腰部压疮症状较为严重。经对该养老机构护理工作记录进行核查,未发现压疮情况的护理评估记录、日常护理操作记录等相关护理检查资料,该机构未对入住老人的压疮状况履行必要的护理观察与记录义务。有现场检查照片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66号)第四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防压疮6.3.1“应对有压疮风险的老年人进行检查:皮肤是否干燥、颜色有无改变、有无破损,尿布、衣被等是否干燥平整。”6.3.3“应对检查情况予以记录。”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

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66号)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的规定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决定对重庆市渝北区鸿宁养老服务中心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监督方式:主动公开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龙平街10

 监督电话:86015085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2025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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