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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民政局 
    • [ 生成日期 ]
    • 2023-08-29 
    • [ 发布日期 ]
    • 2023-08-29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行政执法委托公示(养老机构执法)

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将部分行政执法权限委托重庆市渝北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行使,现将委托情况公示如下:

委托方: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邱隆秀

受托方:重庆市渝北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法定代表人:柳青

为加强渝北区养老机构管理、规范涉养老机构事务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的规定,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重庆市渝北区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直接查处养老机构有关违法行为。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托方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养老机构管理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对委托区域内的养老机构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时,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三)行政处罚权。受托方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有权依据养老机构管理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实施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立案权。受委托单位在委托区域范围内,对有关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方责任:

1.承担受托方在委托权限内行政执法所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

2.对受托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3.对受托方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审查受托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组织申办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

5.负责解释委托权限和范围。

(二)受托方责任:

1.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3.以委托方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给第三方;

4.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

四、委托执法期限

从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五、附则

(一)本委托书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方和受托方各执一份,渝北区司法局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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