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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民政局 
    • [ 生成日期 ]
    • 2023-03-20 
    • [ 发布日期 ]
    • 2023-03-20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关于公开征求《渝北区功勋园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了加强渝北区功勋园建设保护管理,规范管理服务内容,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功勋园褒扬英雄、烈士和教育群众的功能。区民政局起草了《渝北区功勋园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龙平街10号(邮编:401120)。来信请注明“《渝北区功勋园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2.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85910234@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327日,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附件:渝北区功勋园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2023320

附件:

渝北区功勋园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渝北区功勋园建设保护管理工作,规范管理服务内容,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功勋园褒扬英雄、烈士和教育群众的功能,参照《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烈士褒扬条例》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结合渝北区功勋园功能定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渝北区功勋园(以下简称功勋园),是指为纪念渝北本籍的英雄、烈士、功勋荣誉获得者所建的专门安葬、纪念、宣传的重要场所。包含纪念碑、安葬墓区、墓地等设施。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逝后可葬于功勋园:

(一)按照《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评定的各类勋章和荣誉称号获得者;

(二)按照《烈士褒扬条例》评定的烈士;

(三)国家级表彰奖励明确享受待遇人员;

(四)经区委、区政府认定的为渝北革命、建设、改革做出重大贡献的客籍英雄、烈士、功勋荣誉获得者等;

(五)经区委、区政府认定的为渝北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模范先进人物。

注:曾经获得而去逝前已被取消荣誉称号的不可葬于功勋园。

第四条 满足安葬于功勋园条件的逝者(含迁建),由逝者遗属或逝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组织、公民)向区民政局申请,持同意安葬手续及火化手续到功勋园按指定位置安葬。

第五条 功勋园在区民政局主管,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委党史研究室协管下,由渝北区天合陵园负责日常管理。

第六条 功勋园保护管理和维修改造经费按程序纳入财政预算,由区财政全额保障。

第七条 加强功勋园经费管理,完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流程,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设置账簿、账户、科目,确保专款专用。

第八条 规范功勋园维修改造等项目管理和监督,做好施工过程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确保项目实施事前有计划,事中有方案,事后有监督。

第九条 功勋园应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

第十条 功勋园改造提升项目依照基本建设规范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加强功勋园日常管理和修缮,结合实际制定功勋园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规划,不断提高建设水平,提升服务品质。

第十二条 加大功勋园的维护力度,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功勋园得到有效保护管理,为社会提供良好的瞻仰和教育场所。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功勋园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功勋园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陵园无关的其他建设。功勋园墓区只能用于安葬符合入园条件的逝者骨灰,不得为入园条件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及安葬骨灰。已安葬于功勋园内的墓穴原则上不再迁葬。

第十四条 功勋园建设和维修改造应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备,园容整洁,立足于人们普遍的审美观念,注重环境和谐,合理布局,恰当分区,体现庄严、肃穆氛围。

第十五条 功勋园墓区应当规划科学、布局合理。注重绿化美化,设施外观整洁、清洁,镌刻的题词、碑文、烈士名录清晰,用字规范,无褪色、脱落。

第十六条 功勋园墓碑用材优良,确保施工建设质量。墓碑碑文字迹工整,碑文内容应镌刻入园安葬者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出生年月、牺牲(去世)时间、单位、职务、简要事迹等基本信息。安葬骨灰的墓穴面积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园内不安葬入园者遗体。

第十七条 安葬、凭吊瞻仰、祭扫等制度规范,明确相关礼仪规范标准。安葬活动庄严、肃穆、文明、节俭,烈士纪念和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及日常祭扫、瞻仰活动规范有序,倡导文明祭扫,绿色祭扫,规范祭扫。

第十八条 开展好清明节、烈士纪念日、重要节日等重要专项纪念活动。专项纪念活动前,主办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完善纪念活动计划(方案)及应急预案;专项纪念活动实施过程中,按照纪念活动实施方案,做好引导、讲解、秩序维护等服务工作。机关、团体、社会各界及群众的日常瞻仰凭吊等活动,由天合陵园负责接待服务。

第十九条 建立功勋园免费开放、瞻仰凭吊服务、讲解接待、岗位责任、志愿服务、义务劳动等制度和工作规范,保证功勋园科学管理规范运行。

第二十条 规范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熟练掌握应急处理程序,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责任事故。合理、醒目设置安全标识,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日常服务管理和专项纪念活动中,做到有制度、有预案、有演练,确保纪念设施安全。

第二十一条 提升服务管理质量,在园区醒目位置明示服务承诺,设立意见箱、留言簿,自觉接受监督,及时处理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投诉、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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