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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450530121M/2025-00159
-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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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题分类 ]
- 林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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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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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生成日期 ]
- 2025-10-22
- [ 发布日期 ]
- 2025-10-23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林罚决字〔2025〕第8号
被处罚人姓名 蒋云华
身份证号码 ******** ****
现住址 ******** **** *
经依法查明,2024年5月30日,你以1500元的价格,在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杨瑞(另案处理)处购买2颗雀鹰蛋,自述1只出壳时死亡,1只已放生。经辨认动物照片鉴定〔四川楠山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川楠司鉴【2024】0602字第0848号)〕其物种均系雀鹰,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物种整体价值为25000元/只,雀鹰蛋的物种整体价值为 12500元/个,两个共计25000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川楠司鉴【2024】0602字第0848号)、四川省第二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材料等证据为证,你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你主动通过抖音短视频及线下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栏、悬挂宣传横幅等方式宣传保护野生动物(有抖音宣传视频截图、张贴宣传图片、宣传横幅图片等证据为证);且向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支付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生态功能损害价值赔偿金3750元,因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产生的专家咨询费用250元,合计4000元(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官网公告),具有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因你购买的两颗雀鹰蛋均已无法追回,且无违法所得。
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50000元(伍万圆整)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我局或银行柜台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林业局
                                              2025年 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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