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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450530121M/2025-00153
-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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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林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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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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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5-09-18
- [ 发布日期 ]
- 2025-09-22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 林罚决字[ 2025 ]第 9 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四川胜捷华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91510700MACHKN9K75
法定代表人: 廖先莹 职务: 总经理
单位地址: **************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9月,在哈密-重庆特高压直流受端500千伏配套送出工程(二期)项目中,超审批、报备范围擅自改变统景镇印盒村七社、统景镇滚珠村三社、大湾镇黄阳村三社集体林地用途,面积共0.1268公顷,活立木蓄积12立方米,林木332株。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劳务协议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及《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在三个月内恢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0.1268公顷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以下行政处罚。
1. 处以60384元罚款(大写:陆万零叁佰捌拾肆圆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我局或银行柜台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林业局
2025年 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