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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450530121M/2025-00152
-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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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林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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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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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5-09-18
- [ 发布日期 ]
- 2025-09-22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林罚决字[ 2025 ]第 12 号
被处罚人姓名 熊志发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74年9月2日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华茂建筑公司
现住址 ********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5年3月,在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人民公园购得画眉鸟一只。四川川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于2025年8月22日出具四川川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川法司鉴字〔2025〕第123号),经鉴定送检照片1号鸟类的物种为画眉,核准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整体价值为5000元/只。该案涉画眉已送至重庆野生动物世界救助。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为证,你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画眉一只。
2.处以10000元(大写:壹万圆整)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我局或银行柜台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林业局
2025年 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