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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450530121M/2025-00142
-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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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林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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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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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5-04-25
- [ 发布日期 ]
- 2025-05-07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林罚决字[ 2025 ]第 5 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林罚决字[ 2025 ]第 5 号
被处罚人姓名 曾锋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74年1月1日
身份证号码 ** ** **** **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 ** **** **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3年底在实施渝北区普通干线(十纵十横)双关路改造工程(石船段)堡坎建设中,超审批(渝林许可地〔2021〕113号)范围毁坏渝北区石船镇关兴村9社集体林地林木64株,蓄积3.2立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调查报告等证据为证,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4147.2元罚款。
2.一个月时间内在原地补种树木166株。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我局或银行柜台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林业局
2025年 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