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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450530121M/2025-00137
-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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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林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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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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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5-04-23
- [ 发布日期 ]
- 2025-04-24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林罚决字〔2025〕第4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林罚决字〔2025〕第4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重庆市渝北区茨竹镇三江村村民委员会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4500112576178995C
法定代表人 余永胜 职务 村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单位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茨竹镇三江村2组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10月在实施渝北区茨竹镇三江村党群服务中心项目中,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在渝北区茨竹镇三江村3社集体林地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0.0285公顷,毁坏林木231株,全为防护林、竹林,蓄积0立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调查报告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在一个月内恢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0.0285公顷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11400元罚款。
2.在原地补种树木624 株。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我局或银行柜台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林业局
2025年 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