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索引号 ]
- 11500112450530121M/2021-0009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林业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林业局
-
- [ 生成日期 ]
- 2021-08-23
- [ 发布日期 ]
- 2021-08-23
重庆市渝北区林业局关于征求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森林禁火的 通告(意见征求稿)》意见的通知
各社会团体及广大市民:
为严防森林火灾发生,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森林禁火的通告(意见征求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8月23日至8月31日,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邮箱:1057355258@qq.com)或传真方式(传真:67821123)反馈意见或建议。
附件: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森林禁火的通告(意见征求稿)
重庆市渝北区林业局
2021年8月23日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森林禁火的通告
(意见征求稿)
为严防森林火灾发生,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森林禁火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期限:即日起至10月10日。
二、禁火区域:全区林地及林缘100米以内区域。
三、在森林禁火期及禁火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
(二)禁止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以及孔明灯;
(三)禁止野炊、吸烟、火把照明;
(四)禁止焚烧秸秆、杂草杂物、烧灰积肥及其它农事用火行为;
(五)禁止烧蜂窝、蚁窝,烧山驱兽,狩猎等;
(六)禁止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凡进入禁火区域的车辆和人员必须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五、违反本禁令的单位和个人,构成违法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用火行为和森林火情,应及时向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应急管理部(67804066)、林业部门(67829897)、公安机关(67388566)等部门报告。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