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林罚决字〔2023〕第19号
被处罚人姓名: 段益建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86年10月30日
身份证号码: ** ** ** ******
现住址:** ** ** ****** **
经依法查明:2023年5月26,你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在重庆市渝北区石船镇用弹弓和钢珠猎捕野生鸟类6只,致使该六只鸟类死亡,2023年5月2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四川川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2023年6月27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川法司鉴字【2023】第06-110号)鉴定,案涉的六只鸟类分别为一只白腰文鸟、一只渡鸦、一只喜鹊、两只白头鹎、一只普通翠鸟,渡鸦、喜鹊、普通翠鸟、白头鹎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白腰文鸟无保护等级。渡鸦、白头鹎、喜鹊、白腰文鸟的整体价值为300元/只;普通翠鸟的整体价值为500元/只。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段益建猎捕的鸟类六只及猎捕工具弹弓一个,弹珠一盒。
2.对段益建处以7600元(柒仟陆佰圆整)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账号:1301010120350000019 ,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林业局
202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