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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教委 
    • [ 生成日期 ]
    • 2021-08-23 
    • [ 发布日期 ]
    • 2021-09-05 

中共重庆市渝北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重庆市渝北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渝北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

渝北教工委〔202192

中共重庆市渝北委教育工作委员

重庆市渝北区教育委员

关于印发渝北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教育部等七部委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区委教育工委、区教委研究,决定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负面清单制度现将渝北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负面清单(试行)(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印发给你们请各学校(幼儿园)组织教职工认真,并结合如下要求认真贯彻实施。

    一适用范围负面清单》适用全区公、民办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职学校)、幼儿园教师,职员、工勤人员参照执行。

    二加强领导。小学、幼儿教师师德负面清单是以清单方式明确列举教师在工作和生活中禁止和限制实施的行为。各单位要把师德师风摆在教师队伍建设的首位,全面落实将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素质第一标准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学校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明确校长第一责任人责任,形成层层负责、人人担责的责任体系;要将负面清单的贯彻师德师风年度考核相结合,提高教师思想素质,促进师德师风建设。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学校要切实开展《负面清单》的宣传教育,通过主题党日、专题党课、教职工会等,把《负面清单》的“二十三条”内容讲清楚、学透彻,并利用家长会、板报专栏、网络媒介等形式广泛宣传,确保教职工学习、家长知晓全覆盖。要把师德教育纳入教师培训课程体系,确保每学期开展专题教育;进一步健全教师师德师风承诺践诺机制,定期签订承诺书、开展专项行动引导全体教师对标“四有”好老师标准,做学生尊敬爱戴的品行之师、学问之师,做社会主义道德的示范者、文明风尚的引领者、公平正义的维护者。

    四加强监督查处。各学校要强化师德师风监督,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广泛参与的“五位一体”师德师风监督体系,建立师德师风投诉、举报平台,畅通和公开举报渠道,发现并纠正不良倾向和问题。要坚持《负面清单》零容忍和严尺度,发现一起、查实一起、处理一起。区教委将进一步加大监督查处问责力度,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对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理、拖延处理、推诿隐瞒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中共重庆市渝北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重庆市渝北区教育委员会

2021823

渝北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负面清单

(试 行)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或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言行。

2.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传播、灌输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言论、思想,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3.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蓄意挑拨煽动或组织教职工罢课、闹事,组织或参与非法集会、非正常上访等活动。

4.不遵守社会公德,不文明、不检点、行为失范,组织或参与色情、赌博、吸毒、斗殴、酒(醉驾、盗窃等违法行为,或在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中展示有违教师身份的言行,或参与邪教活动、封建迷信活动。

5.捏造事实,恶意诋毁他人,进行人身攻击或不实举报。

6.不按教学计划、教学规范进行备课、上课、批改作业,敷衍教学,违规加重学生课业负担,让家长代为评改作业,在线下线上公共场合公示学生考试成绩排名。

7.发现校园欺凌现象,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和处置,或隐瞒不报或偏袒一方,致使学生伤害加重;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

8.在命题、考试和招生中,泄露国家秘密或相关重要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后果。

9.违反考勤纪律或外出请假纪律,擅离职守;在工作时间进行炒股、打牌、玩游戏等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或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或拒不接受分配的工作,消极怠工。

10.歧视、侮辱、虐待、伤害学生,有对待学生不平等、不公正的言行,或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

11.对学生实施任何形式的性骚扰、猥亵、侵行为,或与学生发生其他任何不正当关系。

12.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

13.组织或参与针对学生的营利性活动,向学生推销、代购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和其他商品,利用学生及家长资源进行微商活动或拉选票、圈粉。

14.假公济私,违规使用科研等专项经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擅自以学校名义或利用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进行营利活动,或利用岗位、职务便利非法侵占集体、他人财物或知识产权。

15.组织或参与违规借贷、非法集资、传销活动。

16.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上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评优、推优及竞赛活动。

17.不按照聘任合同约定履行岗位职责,违反职称评审、荣誉推荐、人才评定中的个人承诺事项。

18.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违规有偿补课,参与其他教师、家长或以家长委员会等名义组织的违规有偿补课。

19.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课兼职,向学生家长推介校外培训机构,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20.伪造学历、学位、资历、成果,抄袭剽窃、不当署名、买卖论文,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21.在招生考试、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教研科研等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22.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23.其他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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