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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450511511J/2020-00039
-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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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教育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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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教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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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0-09-02
- [ 发布日期 ]
- 2020-09-02
重庆市渝北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关于基金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基金会投资管理,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重庆市渝北区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基金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合法、谨慎、安全、有效、保值、增值。
第二条 基金会资金投资的方式为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三条 本基金会用于投融资的资产为非定向性资产。捐赠人对捐赠财产有特别约定的,本基金会遵守该约定。
第四条 基金会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1.直接买卖股票;
2.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3.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4.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5.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6.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8.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五条 基金会投资的项目方必须提供担保:属企业的,法人将自身拥有的未经抵押的固定资产(房屋、土地、设备)、无形资产(专利、资源、项目)作为相关担保内容;属个人的,须提供可靠的连带责任担保人,并完善相关的法律手续。
第六条 投资项目必须经区领导、区教委和理事长同意,并严格按基金会资金运作流程办理。
第七条 基金会投资流程。
1.项目来源。政府相关部门推荐的项目、企业自荐的项目、政府部门或行业推介会中的项目。
2.内部研讨。由秘书长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初步研判意见。根据需要,还可由理事会聘请相关部门及行业专家论证,提出可行性建议。
3.前期谈判。投融资项目企业到基金会洽谈。投融资企业必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完备合法的法律文件,并保证其合法、真实、有效。双方针对项目合作方式,拟投、融资额度,各自应履行的责任及义务等进行探讨,力争达成共识,并签订意向合作文本。
4.风险调查。基金会要从法律的角度对投融资企业资产、项目主体、管理团队等方面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全面调查。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要有预测及解决方案,将风险降到最低程度。基金会还要对负连带责任的担保单位和个人作资产调查,评估是否具备担保条件,能否承担连带责任。
5.签订合同。如果风险在可以控制范围内,理事长便可主持召开理事会讨论决定。投融资企事业所申请的项目具备经济性、真实性、合法性及项目所在地区位优势突出,项目市场定位较为准确,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前景看好,项目资料齐全,便可以正式签订合同。
6.项目监管。投融资协议生效后,基金会须确定财务人员监督项目方对投入资金专款专用,定期不定期对项目方经营进展状况进行跟踪,定期审查项目方提交的财务分析报告,督促其真诚履约。
7.资金回笼。合同到期,收回资金。
第八条基金会投资的项目必须建立专项档案,专人负责,完整保存投资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