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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教育委员会机构职能

日期:2023-10-20

      一、单位名称

重庆市渝北区教育委员会


     二、单位简介

重庆市渝北区教育委员会前身为原江北县教育委员会,1994年12月17日,国务院决定撤销江北县设立重庆市渝北区,江北县教育委员会随之更名为重庆市渝北区教育委员会;1997年3月14日,重庆直辖市成立,重庆市渝北区教育委员会名称一直沿用至今。作为渝北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业务主要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的指导;宗旨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立德树人,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主要任务是负责服务、管理全区基础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社区教育、特殊教育和社会力量办学。先后荣获“全国‘两基’工作先进单位”“全国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先进单位”“全国教育信息化工作先进单位”“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区”等10余项国家级荣誉称号。


      三、职能职责

区教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市委、区委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全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教育政策,管理、指导全区教育工作。

2.承担全区教育体制改革的职责,负责中小学校的布局结构调整。指导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教育科研工作。负责教育统计、信息工作。

3.承担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职责。负责义务教育的管理指导,组织实施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向农村地区倾斜的政策措施,实施基础教育教学改革。承担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的指导责任。协调、服务在区高校工作。

4.负责教育督导和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监测工作。

5.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发展与改革,组织实施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政策措施,指导职业学校提高办学水平和质量。管理、指导社区教育工作。

6.承担教育系统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职责,组织、参与教育经费的审计和监督。负责教育经费的安排和预决算工作。承担教育资助、援助的管理工作。

7.负责统筹管理、协调民办教育,规范办学秩序,承担民办教育监管职责。

8.指导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德育、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和素质教育等工作。

9.承担全区教师管理职责,组织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管理、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教育系统机构编制、人事和社会保障及教育培训工作。

10.承担学历教育和学籍管理工作的职责。

11.统筹管理中小学校的招生工作。承担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招生管理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职责。管理发放学历证书和培训证书。

12.负责教育系统的对外交流工作。

13.负责语言文字管理和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

14.承担教育系统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管理、指导学校建设、教育装备、教育产业、勤工俭学、学校后勤工作。

15.负责全区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和法制工作。

16.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牵头负责全区教育体制机制改革。负责委机关重要政务、事务。拟订全局性重要文稿、年度及月份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负责全局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的组织、协调和会务工作。负责重大决议事项的督查督办。负责公文运转和管理、印章管理、机要通信、保密、档案和综合性教育信息工作。指导教育系统新闻宣传工作。承办办公自动化工作。承办有关公务接待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牵头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负责修志工作。负责教委机关值班安排、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协调、服务在区高校工作。

(二)人事科:管理、指导教育系统人事、人才的工作。承办教育系统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规划、指导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负责师范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承担教师招聘、人才引进工作,组织教育系统人事调配、教师交流工作。承办教职工工资、福利管理和工资统发工作。承办新聘教师转正定级和教职工社会保险工作。指导、督促学校依法落实教师待遇和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管理、指导教育系统一般离退休人员工作。办理教职工抚恤工作及遗属补助工作。管理、指导学校岗位设置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指导学校制定并落实收入分配办法。管理、指导教职工考核、晋级工作。负责特级教师、名师、骨干教师和优秀教师等各类荣誉的评选推荐工作。牵头对一般教职工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管理、指导中小学在职教师的学历培训、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全区在职、离退休教职工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组织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教委机关一般行政干部的管理、考核、统计、培训等人事工作。

(三)基础教育科(重庆市渝北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全区中小学教育和特殊教育管理、指导工作,推进素质教育。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实施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管理、指导学校德育工作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负责全区中小学校课程与教材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中小学招生工作,组织、指导中小学生考试考核工作。管理中小学学生学籍工作。负责毕业证书发放工作。管理、指导中小学科技教育、人口教育、国防教育、环境教育等学生专题教育。指导监督民办中小学教育教学业务工作。负责全区语言文字工作和知识产权工作。牵头文明城区建设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教育系统的对外交流工作。负责教育教学方面违规行为的调查核实工作。指导教育教学改革、教育科研工作。指导中小学电化教育工作。承担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招生管理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职责。管理发放学历证书和培训证书。

(四)学前教育科:承担全区幼儿园的管理、指导工作,推进学前教育发展。指导、监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业务工作。负责幼儿园办园违规行为的调查核实工作。组织、指导幼儿园招生工作。管理幼儿学籍工作。

(五)行政审批科(职成教育与民办教育科、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负责牵头实施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行行政审批服务集中办理,优化提升服务窗口“一站式”功能,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负责民办学校、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承担全区中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社区教育的管理指导工作。指导中等职业学校、成人学校和社区学校的德育工作和教学工作。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基础能力、专业设置和教材建设工作。指导中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指导中等职业学校与行业、企业的结合。承担区内民办学历学校、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育管理指导工作。统筹协调推进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规范管理,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的校外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校外教育培训综合治理,及时反映和处理校外教育培训的重大问题。

(六)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科:管理、指导学校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工作。指导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改革和课外体育活动、课余训练工作。组织、管理全区性学生体育考试、运动竞赛和艺术比赛活动,负责全区教育系统组队参加区级以上各类体育竞赛和艺术比赛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国防和民防教育、军训及兵役登记拥军优属工作。指导学校艺术教育和课外文娱艺术活动。负责城区学校创卫工作。组织、指导学校健康教育、卫生防疫和学生体质健康检测工作。会同卫生部门指导全区学校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控工作。

(七)规划建设科 :组织拟订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布点规划,监督执行情况。管理、指导全区教育系统基本建设,协同有关部门安排和争取学校基建专款和赠款。指导全区教育系统校舍安全排查、鉴定、整治工作。指导全区公办学校闲置校产管理。负责制定教育系统基建项目计划,指导学校开展基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发包、施工和验收。协调教育系统校地校舍两证办理和节能减排工作。指导、协调本系统住房制度改革、素质教育基地建设工作。

(八)组织干部科:管理、指导教育系统各中小学、幼儿园等所属事业单位党建、群团等工作。承办区委教育工委党务工作,按有关规定组织教育系统干部的考核、考察、任免、交流和培训等工作。指导下属党组织(含民办)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和组织发展工作以及党组织的换届选举工作。负责下属党组织(含民办)党费的收缴和党内统计工作。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对教育系统区管干部进行考核、晋升、培训和民主评议。管理、指导教育系统区管离退休干部工作。

(九)安全稳定管理科:管理、指导全区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和法制工作。统筹协调教育系统突发事件的处置。收集处理教育系统的安全稳定信息。指导教育系统建立健全学生意外伤害保障机制和学校安全防范体系,负责教育系统稳定、防灾减灾、治安保卫等安全稳定工作的预案制定和考核。督促、指导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督促、指导全区学校校园监控设施设备的安装、维护和使用。协调相关部门整治校园周边环境。负责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和防邪教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学校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工作。指导学校校车安全管理。负责教育系统信访工作的受理。负责教育综合执法,统一行使教育相关行政执法权。

(十)财务科:承担教育系统教育经费的筹措、管理、使用工作。管理全区教育系统的教育事业费、离退休经费、专项经费、医疗保险费、房改等经费。编制、审核教育经费预算和决算。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负责教育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并监督资本运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学校公用经费定额、学费、住宿费和代收费标准。管理、监督、指导教育系统财务、会计和收费工作。负责对教育系统财会人员的岗位业务培训工作和对财务负责人提出任免建议。牵头负责教育系统的扶贫工作。牵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负责教育系统各种财政收据的订领、保管、发放、回收工作。指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十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承担全区教育督导的管理、指导职能。负责对本区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本区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定地方教育督导评估的规章制度和指导性文件。负责全区责任督学监督管理和考核,管理、指导教育质量监测工作。对本区其他教育教学机构(含民办)实施督导。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研究,总结推广教育督导工作经验。办理区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有关督导工作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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