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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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渝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渝北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渝北经信〔2023〕127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区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发挥财政资金效能,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提升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我委拟定了《渝北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3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渝北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渝北区区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推动落实“花钱必问效、有效多安排、低效要调整、无效需整改”,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提升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根据市经济信息委《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点专项资金管理操作规范等4个制度文件的通知》(渝经信发〔2023〕3号)、渝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四个办法的通知》(渝北财编〔2020〕004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绩效评价范围为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区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专项资金的投入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四条 绩效评价目的是突出资金使用成效,强化监督管理,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和实效性。

第五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公正。绩效评价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反映。

(二)统筹兼顾。绩效自评应由项目单位自主实施,即“谁使用、谁自评”;区经济信息委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整体自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重点项目中(奖励类项目除外)筛选出1-2个专项项目进行绩效评估。

(三)激励约束。绩效评价结果应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管理优化挂钩,高效要重点保障、低效要压减整合、无效要溯源整改。

(四)公开透明。绩效评价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依据和内容

第六条 绩效评价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相关制度规定,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二)预算批复下达的绩效目标,资金拨付文件及项目相关资料。

(三)截至评价日已形成的审计、验收、决算、监督检查等资料。

(四)财政资金管理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评价内容。

(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影响项目实施的因素。主要包括:项目立项论证充分性;项目实施规范性(主要包括项目单位申报资格合规、申报材料客观真实、申报项目与有关规定相符等情况,项目单位是否建立了相关的管理制度、提供了必要的项目实施支撑条件等情况,项目调整、完成验收、终止等过程是否按规定履行了相关手续等);项目实施进度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实施主体情况、项目建设进度情况、项目投资进度情况、项目预计完工期限等)。

(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主要包括专项资金是否及时拨付到企业;资金使用单位财务制度是否健全、会计核算是否规范;专项资金是否按规定要求使用。

(三)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即实现的产出情况和取得的效益情况。

(四)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业务管理制度、采取的措施。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等。

第八条 评价指标。

绩效评价指标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根据适用范围不同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根据性质不同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主要包括决策和投入情况、预算支出和资金管理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等。

(二)个性指标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及服务对象或社会公众满意度等指标。

1.产出指标。主要评价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完成情况。

2.效益指标。主要评价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指标完成情况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在建项目主要评价项目的进度、项目投资情况,以及项目预期产出指标、效益指标等情况。

(四)绩效评价指标的设置视具体项目而定,可适当增加或减少,如亩均效益评价指标(亩均增加值、亩均税收、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能耗增加值、研发投入强度)等其他绩效评价指标。

第九条 绩效目标的报送和调整。绩效目标由区经济信息委申报年初预算时一并报送区财政局,作为预算执行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绩效目标原则上年度中不予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报区财政局审批。

绩效评价得分采用百分制,评价结果为优、良、中、差四类。得分 90 分(含)以上的为优,80 分(含)到 90 分的为良,60分(含)到 80 分的为中,60 分以下的为差,总分由各项指标得分汇总形成。

第三章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第十条 项目单位自评。业务科室督促项目单位对事前补助类项目实施完成后产生的绩效进行自评。

第十一条 项目绩效评价。根据工作需要,相关业务科室通过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或重点项目绩效抽评。业务科室配合区财政局开展重点项目绩效抽评。

第四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 每年度绩效自评工作完成情况、评价结果将作为后续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对于评价结果为中的项目资金,减少下年度预算安排;评价结果为差的项目资金,将不再列入下年度预算安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区经济信息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一年。

重庆市渝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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