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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450535053D/2024-00032 
    • [ 发文字号 ]
    • 渝北经信(燃气)罚〔2024〕1号 
    • [ 主题分类 ]
    • 工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经济信息委 
    • [ 生成日期 ]
    • 2024-02-23 
    • [ 发布日期 ]
    • 2024-02-26 

重庆市渝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渝北经信(燃气)罚〔2024〕1号

重庆市渝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渝北经信(燃气)罚〔20241


被处罚人:李少江

所在单位:重庆双凤桥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有限公司   职务:安全管理员

单位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双凤桥路88号    邮编:401120

违法事实及证据:李少江未履行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职责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照片、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证明我委生产保障科对该企业进行了检查,未见重庆双凤桥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有限公司最新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告,也未见在有效期内的应急预案主管部门备案证,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李少江未履行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职责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证明李少江未履行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职责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李少江积极配合我委查处该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四条第一款项之规定,应该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限期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被处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渝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缴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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