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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112450535053D/2023-0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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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经济信息委 
    • [ 生成日期 ]
    • 2023-07-25 
    • [ 发布日期 ]
    • 2023-07-26 

重庆市渝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经信(燃气)罚〔2023〕2号)

重庆市渝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经信(燃气)罚〔2023〕2号)


被处罚单位:邻水县山清燃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高滩镇汉渝路476号

接电话反映渝北区茨竹镇有非法储存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情况,我委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开展检查,发现该公司有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液化气)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决定给予限期改正并罚款人民币60000元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公开监督方式:主动公开,电话:023-67826467



重庆市渝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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