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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经济信息委 
    • [ 生成日期 ]
    • 2023-04-24 
    • [ 发布日期 ]
    • 2023-04-24 

重庆市渝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经信(工业安全)罚〔2023〕2号)

重庆市渝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经信(工业安全)罚〔20232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李春华

住址:重庆市渝北区丁香路200号

所在单位:重庆古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8日,区经信委工作人员魏萍、黄建到重庆古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配送中心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部经理李春华未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操作规程,我委作出了责令重庆古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4月2日前改正的决定,并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2023年4月3日,区经信委工作人员魏萍、黄建到重庆古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生产部经理李春华未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操作规程且逾期未改正。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职务的,该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综合监督管理责任,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的规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李春华积极配合我委查处该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之规定,应该依法从轻处罚,决定给予限期改正并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公开监督方式:主动公开,电话:023-63120702

重庆市渝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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