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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00112450535053D/2022-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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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工业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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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经济信息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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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2-04-29
- [ 发布日期 ]
- 2022-05-05
重庆市渝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二次渝北区民用醇基液体燃料零售供应站经营资格及其经营者比选的通知
重庆市渝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开展第二次渝北区民用醇基液体燃料零售供应站经营资格及其经营者比选的通知
根据《重庆市民用醇基液体燃料行业安全发展规(2021-2025年)》(渝经信油气〔2021〕6号)要求,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现将我区第二次民用醇基液体燃料零售供应站经营资格及其经营者比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科学合理布局醇基燃料零售供应站,公开公平公正比选确定醇基燃料零售供应站经营资格和经营者,是确保我区醇基液体燃料行业安全、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措施。
二、比选原则
(一)零售供应站资格评选采取打分评比制,分数从高到低进行优先选择。
(二)零售供应站是指从本区分装站购进民用醇基燃料并进行销售的站点。
(三)民用醇基液体燃料零售供应站可采取租赁配套库房(无自建库房条件)或自建配套实体储存库房(有自建条件)的方式进行布局,满足零售供应站民用醇基液体燃料的储存、配送和安全管控等需要。
三、零售供应站评选数量
本次比选指标共1个,将确定1家民用醇基液体燃料零售供应站的经营资格。
四、零售供应站应符合的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取得了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危化品经营许可证》,(证书在有效期内,且年限达6年及以上)或《燃气经营许可证》。企业具有相应年限的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经验;
(三)设立完善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岗位,明确了岗位操作和应急处置流程;取证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从业人员能熟悉企业岗位职责,掌握和熟练处理相关工作;
(四)安全生产制度等各类生产经营制度齐备完善,达到安全、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要求。
五、零售供应站应提交的资料
(一)零售供应站经营资格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申请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实);
(三)申请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实);
(四)项目实施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各类规章制度、配送车辆、从业人员资质证件(人员汇总表、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养老保险证明、人员从业期间的技能培训、人员从业期间的履职考核等)及其他佐证证明资料。
六、确认零售供应站的流程
(一)公示报名。区经济信息委在渝北区政府网站发布“醇基液体燃料零售供应站”经营资格及其经营者比选工作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将资料提交至区经济信息委生产保障科(渝北区双凤路98号三楼)。本次比选工作独立开展,所有自愿参与比选活动的企业应单独就本次比选提交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资料,部分企业在区经济信息委开展的首次比选中的报名不作为参与本次比选活动的报名,该类企业应重新报名参与本次比选,否则视为未报名参与。
(二)资格审查。一是区经济信息委会同区纪委对企业提交的材料和现场进行审查,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两项均通过的获得比选资格,否则不能获得比选资格;二是区应急管理局在危化品专家库中抽取3名专家,对获得比选资格的企业进行审查打分。三是区经济信息委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在区纪委的全程监督下,结合企业经济实力、人员配置、安全管理和诚信经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评分。
(三)资格审定。区经济信息委汇总符合条件企业的总得分,得分最高的企业取得醇基液体燃料零售供应站资格。
(四)集中公示。由区经济信息委将审查确定的站点在渝北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五)正式发文。公示期满后,如无单位和个人提出异议,区经济信息委向市经济信息委备案,并向相关企业发文明确醇基液体燃料供应站资格,同时抄送区应急管理局。企业取得批文后,按照相关要求自行到区应急管理局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证书。
七、其他
(一)通过该程序取得我区民用醇基液体燃料零售供应站资格的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好安全管控工作。(二)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区经信委、区应急局及区市场监管局等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和做好闭环管理。(三)我委将按照市经信委有关醇基液体燃料相关管理规定,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订经营管理考评办法。经营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相关法规管理规定、受到违法违规处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等情况,我委将通过合法合规的程序取消其民用醇基液体燃料零售供应站经营资格,被取消资格的企业十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附件:渝北区醇基液体燃料零售供应站资格评分标准表
重庆市渝北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2年4月29日
附件
渝北区醇基液体燃料零售供应站资格评分标准表 | ||||||
评审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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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评审事项 |
标准分值 |
评分标准 |
实得分 |
备注 | |
1 |
申报单位经营资质、场所等情况 |
25 |
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原件作为复核) |
5 |
民用醇基液体燃料应用技术规程(重庆市地方标准) | |
提供核发年限6年及以上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燃气经营许可证(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年限未达到,一票否决) |
5 | |||||
有800平米及以上的办公和仓储场所(提供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
5 | |||||
仓储场所与周边建筑安全距离均符合规范要求,取得了消防、环评等审批手续 |
5 | |||||
办公和仓储场所有电子监控系统,具备人防技防条件(提供安装合同,费用发票,安装费支付的银行单据,点位图片) |
5 | |||||
与周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一票否决) |
0 | |||||
2 |
申报单位实施该项目的方案 |
30 |
醇基燃料零售站点具体的经营实施方案(专家初评,区经信委和区应急局结合实际进行综合评分)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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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报单位运输配送条件 |
15 |
配备了公司自有的危化品运营车辆2辆及以上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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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租赁方式运营危化品,提供租赁合同、特种车辆证书2辆及以上得10分,1辆车得5分 |
10 | |||||
无车辆不得分 |
0 | |||||
4 |
申报单位专业团队违规违纪经营情况 |
15 |
近3年内无安全亡人事故,且未受到相关执法部门进行处罚的 |
15 |
每受到一个部门的处罚扣5分,扣完为止。部门提供处罚依据 | |
受到应急、住建、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的行政处罚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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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年发生安全亡人事故(一票否决)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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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申报单位机构、制度和专业团队 |
15 |
建立了机构和制度,配备了具有相关从业资质证书的人员10人(含)及以上 |
15 |
以申报单位提供的资料为准 | |
建立了机构和制度,配备了具有相关从业资质证书的人员5—9人 |
10 | |||||
建立了机构和制度,配备了具有相关从业资质证书的人员2—4人 |
5 | |||||
建立了机构和制度,未配备了具有相关从业资质证书的人员 |
0 |
*备注:符合评审事项一票否决的,取消其评审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