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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112MB1574428U/2021-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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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渝北国资〔2021〕120号 
    • [ 主题分类 ]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国资委 
    • [ 生成日期 ]
    • 2021-07-08 
    • [ 发布日期 ]
    • 2021-07-08 

重庆市渝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区属国有公司建立企业年金的通知

渝北国资〔2021〕120号


重庆市渝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区属国有公司建立企业年金的通知


各区属国有公司: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指导区属国有公司建立和规范实施企业年金,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第36号令)等相关规定,经区政府第十八届第111次常务会同意,现就区属国有公司实施企业年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持续发展。区属国有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和人力资源及薪酬管理策略等实际情况,将企业年金纳入薪酬福利体系统筹规划,做好职工保障水平与企业承受能力的平衡,整体设计企业年金方案,因企制宜、分步实施,确保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坚持自主建立、集体协商。鼓励区属国有公司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自主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待遇水平应当与公司效益及职工个人贡献挂钩,在充分体现公平的同时要兼顾效益,对关系公司长期发展的核心骨干人才可以适度倾斜。

(三)坚持分级管理、权责清晰。健全企业年金分级管理制度,区国资委依法依规、依职责加强监督,区属国有公司依法依规负责企业年金的实施和管理运营,切实承担企业年金管理的主体责任,选择合适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相应的投资产品,以保证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保证资金分配的公平合理。

二、实施条件、范围及时间

(一)实施条件。公司和职工均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公司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公司内部基础管理健全规范。

(二)实施范围。企业年金的实施主体为区属国有独资公司及各级国有全资公司,区属国有控股公司参照执行。实施范围为公司领导人员、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试用期满的职工。

(三)实施时间。公司应在实施方案中明确实施年金的起始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意实施企业年金的时间,也不得早于个人在公司缴纳社保的时间。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追溯缴费的,追溯缴费时间最早不得早于2021年1月1日。

三、方案设计

(一)依法依规实施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及终止。公司应当与职工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或变更企业年金,制定方案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参加人员、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账户管理、权益归属、基金管理、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方案的变更和终止、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制定或变更企业年金方案后,公司应当先将方案报区国资委初审,再报送区人力社保局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

1.企业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2.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3.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的。

公司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或者终止后10日内报告区国资委,再报送区人力社保局备案,并通知受托人。公司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清算。

(二)合理确定企业年金缴费水平。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公司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公司缴费每年不超过本公司实际参加企业年金职工工资总额的6%,公司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公司实际参加企业年金职工工资总额的9%,公司和职工个人缴费的比例应为2:1,公司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与社保缴费基数上限保持一致。职工个人缴费由公司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实行企业年金后,公司如遇到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公司和职工恢复缴费,并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补缴的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年限和金额。

(三)严格规范账户管理。企业年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金额原则上根据职工的岗位责任、工作年限、考核结果等因素综合确定。鼓励公司根据职工贡献,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

公司应当合理确定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最高额与平均额的差距,最高不超过3倍。最高额和平均额按法人单位统计计算。区国资委可根据区属国有公司经济运行状况,在国家规定范围内适时提出调整最高差距倍数的指导意见。

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公司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应当依法依规根据职工工作年限等确定归属于个人的比例,并随着职工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短不低于3年、最长不超过8年。

因组织原因,在区属国有公司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以及在区属国有公司之间交流、调动和整体划转的人员应连续计算企业年金归属期限,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随同转入新单位企业年金。在机关事业单位和区属国有公司之间调动的人员,其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不得重复缴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

1.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

2.企业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3.非因职工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期满,由于企业原因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

5.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情形。

四、运营管理

(一)公开选择管理机构。区属国有公司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履行规范程序,择优选择经国家有关监管部门认定的机构管理运营企业年金基金,并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明确与企业年金基金各管理运营主体的职责及运作规则。

(二)严格考核服务质量。区属国有公司应当代表委托人对受托人进行考核评价,并通过受托人对其它管理机构建立动态的考核评价机制,对管理机构的业绩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调整管理机构,确保各类管理机构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三)全面管控运营风险。区属国有公司应当加强企业年金基金的监管和规范运营,保障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安全运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实行专业化管理,并建立企业年金基金定期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企业年金的区属国有公司应当成立由相关部门和职工代表组成的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加强对所属企业实施企业年金的组织指导,促进企业年金稳步健康发展。

(二)落实监管责任。区属国有公司应当切实承担企业年金管理的主体责任,确保企业年金管理符合国家政策法规要求。区国资委对公司规范实施企业年金进行指导和监督,公司违规实施企业年金的,区国资委将责成公司进行整改,并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三)建立报告制度。区属国有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制定和调整企业年金方案,在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后按规定执行。每年公司向区国资委报送决算报表时,应当一并报送企业年金上年度实施情况的报告。


重庆市渝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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