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订国有资产及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的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区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三)承担监督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负责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四)指导推进区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区属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五)按照法定程序对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六)负责加强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完善经营业绩考核制度,组织对区属国有企业进行绩效考核,制订和实施区属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意见。 (七)负责组织区属国有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八)负责监督管理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土地等国有资产。负责监督管理全区行政事业单位的车辆及使用。 (九)按照出资人职责,督促区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信访稳定等工作。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区国资委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区财政局会同区国资委做好与市财政局的衔接工作。区机关事务服务机构受区国资委委托,承担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的具体事务性工作,负责具体实施区级机关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管理。区级党政群机关、镇(街道)按规定负责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2.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区财政局、区国资委承担,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区经济信息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林业局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签订后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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