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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504310635L/2022-00155 
    • [ 发文字号 ]
    • 渝北发改〔2022〕21号 
    • [ 主题分类 ]
    • 重大项目建设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法规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发展改革委 
    • [ 生成日期 ]
    • 2022-03-23 
    • [ 发布日期 ]
    • 2022-03-23 

重庆市渝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转发市公管局《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等四个标准招标文件的通知


渝北发改〔202221


重庆市渝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转发市公管局《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

招标试行版)》等四个标准招标文件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区属国有公司,各有关单位

近日,市公管局发布了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等四个标准招标文件,现转发给你们。请相关单位贯彻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
1.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标准招标文件
2.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标准招标文件
3.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标准招标文件
4.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标准招标文件


重庆市渝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323


附件1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勘察设计


标准招标文件

(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


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制

20223

使 用 说 明


一、《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标准招标文件》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勘察招标文件》(201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招标文件》(2017年版)为框架,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4号)等文件精神编制。

二、《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标准招标文件》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全流程电子招标项目。

三、招标人按照《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标准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地所有指定媒介名称。

四、《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标准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分别规定了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两种评标办法供招标人选择。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应按标准招标文件中的提示由招标人自主确定。

五、《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标准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合同》),内容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合同协议书共计11条,主要包括:合同文件构成、解释优先顺序、项目名称投资及勘察设计内容、签约合同价、项目负责人、质量标准、设计人承诺、发包人承诺、勘察设计服务期、合同生效、合同份数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合同当事人的基本合同权利义务。通用合同条款共计15条,主要包括:一般约定、发包人义务、发包人管理、设计人义务、勘察设计要求、开始勘察设计和完成勘察设计、暂停勘察设计、勘察设计文件、勘察设计责任与保险、施工期间配合、合同变更、合同价格与支付、不可抗力、违约、争议的解决。专用合同条款共计16条,以合同为中心的履约管理机制,重点对变更原则、价格调整机制、合同实施中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作了原则性规定。

六、《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标准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由招标人根据建筑工程建设标准、招标项目具体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相衔接。

七、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其正文不一致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与其正文不一致的以“评标办法前附表”为准,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与第三章“评标办法正文”不允许修改。招标人必须将所有涉及否决投标的情形逐条清晰的列入第三章“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中,否则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不允许修改。

八、《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标准招标文件》凡以“□”标示的为选择项目,供招标人在实际使用中在相应“□”中用“√”标示选择,未勾选的项目由招标人在编制过程中自行删除;以空格或下划线标示的,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填写,也可以直接引用或修改完善下划线上已有的示范性填写内容,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或下划线上用“/”标示;除“□”、空格、下划线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勾选、细化补充以及“[提示]”明确可以增加补充的外,不得对《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标准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补充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标准招标文件》已约定的内容矛盾。文中标注为“[提示]”的内容在具体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应删除。

九、《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标准招标文件》将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标准招标文件》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向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反映。联系电话:023-67575990023-63672099


(项目名称)


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招 标 人:(盖单位法人章)

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法人章)


目 录

第 一 卷5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6

1.招标条件6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6

3.投标人资格要求6

4.招标文件的获取7

5.投标文件的递交8

6.发布公告的媒介8

7.联系方式8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9

1.招标条件9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9

3.投标人资格要求9

4.招标文件的获取10

5.投标文件的递交10

6.确认11

7.联系方式1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

1.总则50

1.1项目概况50

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50

1.3招标范围、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50

1.4A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50

1.4B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50

1.5费用承担51

1.6保密51

1.7语言文字51

1.8计量单位51

1.9踏勘现场51

1.10投标预备会52

1.11分包52

1.12响应和偏离52

2.招标文件52

2.1招标文件的组成52

2.2招标文件的澄清53

2.3招标文件的修改53

2.4招标文件的异议53

3.投标文件53

3.1投标文件的组成53

3.2投标报价54

3.3投标有效期55

3.4投标保证金55

3.5A资格审查资料55

3.5B资格审查资料55

3.6备选投标方案55

3.7投标文件的编制56

4.投标56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56

4.2投标文件的递交57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57

5.开标57

5.1开标时间和地点57

5.2开标程序57

5.3开标异议57

6.评标57

6.1评标委员会57

6.2评标原则58

6.3评标58

7.合同授予58

7.1中标候选人公示58

7.2评标结果异议58

7.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58

7.4定标58

7.5中标通知58

7.6技术成果经济补偿58

7.7履约保证金59

7.8签订合同59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59

8.1重新招标的情形59

8.2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59

9.纪律和监督59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59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60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60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61

9.5投诉61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61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67

评标办法前附表67

1.评标方法88

2.评审标准88

2.1初步评审标准88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88

3.评标程序89

3.1初步评审89

3.2详细评审89

3.3投标文件的澄清89

3.4评标结果90

附件:综合评估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91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94

评标办法前附表94

条款号94

评审因素94

评审标准94

1.评标方法100

2.评审标准100

2.1报价排序标准100

2.2符合性审查标准100

3.评标程序100

3.1报价排序100

3.2符合性审查100

3.3投标文件的澄清101

3.4评标结果101

附件A: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102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105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105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109

1.一般约定109

2.发包人义务113

3.发包人管理114

4.设计人义务115

5.勘察设计要求118

6.开始勘察设计和完成勘察设计122

7.暂停勘察设计124

8.勘察设计文件124

9.勘察设计责任与保险125

10.施工期间配合126

11.合同变更127

12.合同价格与支付127

13.不可抗力129

14.违约129

15.争议的解决130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131

1.一般约定131

2.发包人义务133

3.发包人管理133

4.设计人义务134

5.勘察设计要求136

6.开始勘察设计和完成勘察设计137

8.勘察设计文件137

9.勘察设计责任与保险138

10.施工期间配合139

11.合同变更139

12.合同价格与支付139

13.不可抗力141

14.违约141

15.争议的解决145

16.合同附件145

第二卷153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154

第三卷159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160

一、投标函部分162

(一)投标函164

(二)投标函附录166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167

(四)勘察费用清单169

(五)设计费用清单170

(六)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承诺书(如有)171

二、商务部分172

(一)投标人资历174

(二)拟派项目总负责人资历175

(三)其他拟派主要人员资历177

(四)获奖情况179

(五)拟投入的勘察设计设备180

三、技术部分181

(一)勘察纲要182

(二)设计方案183

(三)效果图186

四、资格审查部分187

(一)基本情况表189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190

(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192

(四)近年财务状况表194

(五)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195

(六)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196

(七)主要人员简历表197

(八)承诺198

(九)其他资料200


第 一 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项目名称)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工程名称)已由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或相关部门名称)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建设资金来自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招标人。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工程的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

2.2 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

[提示:说明本项目的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勘察等级、设计规模或等级、各安全等级工程项目等,若设置投标人业绩资格或评分要求,应体现上述对应的规模参数。]

2.3 □本次招标项目投资估算金额:

本次招标项目工程费估算金额:

本次招标项目勘察设计合同估算金额:

2.4 招标范围:

[提示:招标范围应准确明了,按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采用工程专业术语进行填写。]

2.5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2.6 标段划分(如有):

2.7 其他: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3.1.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质条件:

投标人应同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下列勘察和设计两类资质:

I、投标人应具备下列勘察资质之一:

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

工程勘察专业类 级及以上资质。[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可增加勘察专业类资质。]

[提示:勘察资质的设定应执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及其修订、配套、补充文件的现行规定。]

II、投标人应具备下列设计资质之一:

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

[提示:设计资质的设定应执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号)及其修订、配套、补充文件的现行规定执行,根据项目需求按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业资质、专项资质等四个序列分别确定资质等级要求。当发包的设计项目需同时设置不同行业资质的,应当允许联合体投标;当设置的工程设计资质不能涵盖所有工作内容的,应当允许分包。外国企业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设计单独招标的除外),必须选择至少一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中方设计企业进行中外合作设计,在所选择的中方设计企业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接设计业务,并符合《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建市[2004]78号)的相关规定。]

3.1.2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业绩、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

3.2 本次招标□接受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4.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给予或不给予)经济补偿。

给予经济补偿的,招标人将按如下标准支付经济补偿费: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本招标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投标人在投标前可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提示:下载地址采用其他网址的应注明,下同]下载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澄清、修改、补充通知、最高限价通知等资料。参与投标的投标人需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完成市场主体信息登记以及 CA 数字证书办理,办理方式请参见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导航栏“主体信息”页面中“市场主体信息登记”“CA 数字证书办理”。若投标人未及时完成市场主体信息登记和 CA 数字证书办理导致无法完成全流程电子招投标的,责任自负。

4.2 投标人可在附件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本项目招标公告网页下方“我要提问”栏提出疑问。

4.3 招标人应在附件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发布澄清或修改。

6.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详见附件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

5.2 未按要求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将无法上传至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逾期未完成上传投标文件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提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网发布。]

8.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 地 址:

邮 编:邮 编: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年月日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项目名称)投标邀请书

(被邀请单位名称)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工程名称)已由 (项目审批、 核准、备案机关或相关部门名称)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建设资金来自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招标人为。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邀请你单位参加该工程的勘察设计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

2.2 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

[提示:说明本项目的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勘察等级、设计规模或等级、各安全等级工程项目等,若设置投标人业绩资格或评分要求,应体现上述对应的规模参数。]

2.3 □本次招标项目投资估算金额:

本次招标项目工程费估算金额:

本次招标项目勘察设计合同估算金额:

2.4 招标范围:

[提示:招标范围应准确明了,按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采用工程专业术语进行填写。]

2.5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2.6 标段划分(如有):

2.7 其他: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3.1.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质条件:

投标人应同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下列勘察和设计两类资质:

1)投标人应具备下列勘察资质之一:

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

工程勘察专业类 级及以上资质。[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可增加勘察专业类资质。]

[提示:勘察资质的设定应执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及其修订、配套、补充文件的现行规定。]

2)投标人应具备下列设计资质之一:

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

[提示:设计资质的设定应执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号)及其修订、配套、补充文件的现行规定执行,根据项目需求按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业资质、专项资质等四个序列分别确定资质等级要求。当发包的设计项目需同时设置不同行业资质的,应当允许联合体投标;当设置的工程设计资质不能涵盖所有工作内容的,应当允许分包。外国企业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设计单独招标的除外),必须选择至少一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中方设计企业进行中外合作设计,在所选择的中方设计企业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接设计业务,并符合《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建市[2004]78号)的相关规定。]

3.1.2投标人还应在人员、业绩、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

3.2 你单位□可以 □不可以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4.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给予或不给予)经济补偿。

给予经济补偿的,招标人将按如下标准支付经济补偿费:。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本招标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招标人必须将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澄清、修改、补充通知、最高限价通知等全部招标资料通过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送达所有被邀请投标人。

4.2 投标人可在附件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限内通过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提出疑问。

4.3 招标人应在附件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限内通过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发布澄清或修改。

6.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详见附件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

5.2 未按要求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将无法上传至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逾期未完成上传投标文件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7. 确认

本招标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被邀请投标人通过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确认。

8.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 地 址:

邮 编:邮 编: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年月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正文内容不允许修改。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正文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条 款 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1.1.4

招标项目名称


1.1.5

项目建设地点


1.1.6

项目建设规模


[提示:与招标公告保持一致。]

1.1.7

项目估算金额

本次招标项目投资估算金额:

本次招标项目工程费估算金额:

本次招标项目勘察设计合同估算金额: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提示:招标范围应准确明了,采用工程专业术语填写,且与招标公告描述的招标范围保持一致。]

1.3.2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1.3.3

质量标准

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质量标准,。

[提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质量要求。]


1.4.1


1.4.1


1.4.1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提示: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第1456项必须具备;第23项由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选设。]

本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

[提示:勘察资质的设定应执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及其修订、配套、补充文件的现行规定。

设计资质的设定应执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号)及其修订、配套、补充文件的现行规定执行,根据项目需求按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业资质、专项资质等四个序列分别确定资质等级要求。当发包的设计项目需同时设置不同行业资质的,应当允许联合体投标;当设置的工程设计资质不能涵盖所有工作内容的,应当允许分包。外国企业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设计单独招标的除外),必须选择至少一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中方设计企业进行中外合作设计,在所选择的中方设计企业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接设计业务,并符合《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建市[2004]78号)的相关规定。]

1)投标人应同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下列勘察和设计两类资质:

I、投标人应具备下列勘察资质之一:

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

工程勘察专业类级及以上资质。[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可增加勘察专业类资质。]

II、投标人应具备下列设计资质之一:

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

联合体投标的,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分别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

外国设计企业投标的,其合作设计的中方设计企业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方案设计单独招标的除外),并符合《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建市[2004]78号)的相关规定。

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注: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评审因素。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营业执照。

2.财务要求

年、年、年的年度财务状况不亏损。

[提示:招标人可要求提供13年的年度财务要求。]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须至少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满足上述财务要求。

3.业绩要求

3.1勘察业绩要求

[提示:1、工程类别的设定原则上应当满足《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 50841-2013)的要求,其具体要求使用至二级目录为止,具体详见《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 50841-2013)附录A、附录B、附录C2、勘察类别应当按《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中“附件3: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中“项目名称”栏设置相应的勘察类别;3、采用金额为业绩条件的,其类似项目业绩金额的设定原则上不高于该招标项目投资估算金额或工程费估算金额或勘察合同估算额的四分之三;4、采用工程规模的具体参数为业绩条件的,工程规模的勘察类别应当按《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中“附件3: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 中“项目名称”栏设置相应的勘察类别,且工程规模的具体参数原则上不高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数值的四分之三(降低了相关规模标准等级的除外),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其具体参数应大于等于该业绩条件。后文中项目负责人、勘察专业负责人以及相关专业勘察负责人的类似业绩按此要求设置。]

投标人提供的勘察业绩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3.1.1业绩时间要求:

投标截止日前□3□5□8年年[提示:8年以上选填,不包含投标截止日当年]内,指投标人在年1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勘察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文件的时间为准]完成的1个类似勘察业绩,或1个包含类似勘察工作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或工程勘察设计业绩或工程全过程咨询业绩。

3.1.2业绩规模要求:

1)工程类别:

2)勘察类别:

若同时设置了项目金额和工程规模要求,则只须满足其中之一:

3)项目金额(若同时设置了以下两种及以上金额要求,则只须满足其中之一)

项目投资估算金额:

工程费估算金额:

勘察合同金额:(注:提供工程总承包业绩或工程勘察设计业绩或工程全过程咨询业绩的,其中勘察部分的合同金额须达到该金额要求)

(4)工程规模:

[提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选用。]

联合体投标的,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分别提供相应的勘察业绩。

3.1.3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提供项目发包人出具的项目直接发包情况说明或证明文书代替)、合同协议书、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勘察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文件。若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不能体现工程类别、勘察类别、项目金额(如有)、工程规模(如有)信息的,应提供业主证明。

注:(1)投标人应对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当上述资料中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以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勘察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文件为准。

2)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为联合体业绩的,其在该业绩中的工作分工应与本项目承担的工作一致。

不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业绩视为无效。

3.2设计业绩要求

[提示:1、工程类别的设定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号)中“各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或《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 50841-2013)设置,采用《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 50841-2013)的,其具体要求使用至三级目录为止,具体详见《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 50841-2013)附录A、附录B、附录C2、采用金额为业绩条件的,其类似业绩工程投资额的设定原则上不高于该招标项目投资估算金额或工程费估算金额或设计合同估算额的四分之三;3、采用工程规模的具体参数为业绩条件的,工程规模的类别设定应当采用《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号)中“各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中明确设立了的工程规模类别,且工程规模的具体参数原则上不高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数值的四分之三(降低了相关规模标准等级的除外),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其具体参数应大于等于该业绩条件。后文中项目负责人、设计专业负责人以及相关专业设计负责人的类似业绩按此要求设置。]

投标人提供的设计业绩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3.2.1业绩时间要求:

投标截止日前□3□5□8□[提示:8年以上选填,不包含投标截止日当年]内,指投标人在年1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设计成果文件备案或批复或审查时间为准)完成的1个类似设计业绩,或1个包含类似设计工作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或工程勘察设计业绩或工程全过程咨询业绩。

3.2.2业绩规模要求:

1)工程类别:

若同时设置了项目金额和工程规模要求,则只须满足其中之一:

2)项目金额(若同时设置了以下两种及以上金额要求,则只须满足其中之一)

项目投资估算金额:

工程费估算金额:

设计合同金额:(注:提供工程总承包业绩或工程勘察设计业绩或工程全过程咨询业绩的,其中设计部分的合同金额须达到该金额要求)

3)工程规模:

[提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引用、增加或删除。]

联合体投标的,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分别提供相应的设计业绩。

3.2.3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提供项目发包人出具的项目直接发包情况说明或证明文书代替)、合同协议书、设计成果文件通过备案或批复或审查证明材料(非政府投资项目应提供项目投资备案证明材料和业主证明代替)。若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不能体现工程类别、项目金额(如有)、工程规模(如有)信息的,应提供业主证明。外国设计企业投标的,业绩证明材料提供业主证明(含中文译本)。

注:(1)投标人应对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当上述资料中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以通过备案或批复或审查的设计成果文件为准。

2)已取消施工图审查的地区,若业绩完成时间在取消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实施之后的,应提供业绩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取消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证明设计合格的业主证明,设计业绩的时间以业主证明中显示的设计合格时间为准。

3)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为联合体业绩的,其在该业绩中的工作分工应与本项目承担的工作一致。

不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业绩视为无效。

4.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

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被执行期内;

2)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点关注名单且记分达到12分且在记分有效期内;

3)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失信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称黑名单)且在记分有效期内;

4)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

5)被重庆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内。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承诺。

上述第(2)、(3)款信用状况在开标环节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审,若投标人针对上述第(2)、(3)款的承诺内容与查询结果不符,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注:投标人是否因有不良行为记分、进入重点关注名单或黑名单而被限制投标的,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联合体投标的,任一成员单位出现被限制投标的情形,该联合体将被否决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均不得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由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进行承诺。

5.项目总负责人、勘察负责人及设计负责人资格要求

5.1项目总负责人[提示:项目总负责人兼任情况由招标人在下列选项中选择其一进行设置]

选项一:项目总负责人不允许兼任

选项二:项目总负责人允许兼任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允许兼任的应同时满足相应勘察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要求)

选项三:项目总负责人兼任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提示:当招标人不单独设置勘察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时选用]

5.1.1投标人拟派的项目总负责人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具备级及以上□专业职称;□同时具有注册执业资格并已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

[提示:设计专业注册执业资格按《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 86号)中“附件2: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注册专业类型及等级要求设置。勘察专业注册执业资格按《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中“附件1: 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要求,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1386)的规定,除岩土工程、岩土工程(分项)注册人员应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专业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外,非注册专业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职称即可。]

联合体投标的,项目负责人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拟派项目总负责人职称证(职称证书无法体现专业的,可以提供学历证书或注册证书)、身份证、□注册证(国家未开展注册工作的,投标人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即可;注册证书不显示注册执业单位的,注册执业单位以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为准),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5.1.2投标人须承诺拟派项目总负责人履职和未被禁止参与投标。

1)履职承诺要求:承诺拟派项目总负责人中标后在本项目履职,签订合同时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项目总负责人一致,并满足办理相关手续的要求。不能按承诺履职的,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拟派项目总负责人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

2)未被禁止参与投标承诺要求:承诺拟派项目总负责人未被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若被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但仍参加投标,将被否决投标;已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

3)未提供上述承诺或承诺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以上承诺同时作为合同的附件。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拟派项目总负责人履职和未被禁止参与投标的承诺(承诺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5.1.3项目总负责人业绩要求[提示:项目总负责人业绩要求由招标人根据项目需要在勘察业绩、设计业绩中选择其一进行设置。]

方式一

投标人提供的拟派项目总负责人的勘察业绩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业绩时间要求:

投标截止日前□3□5□8年年[提示:8年以上选填,不包含投标截止日当年]内,指拟派项目总负责人在年1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勘察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文件的时间为准)完成的1个类似勘察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1个包含类似勘察工作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或工程勘察设计业绩或工程全过程咨询业绩中担任勘察负责人

2)业绩规模要求:

工程类别:

勘察类别:

若同时设置了项目金额和工程规模要求,则只须满足其中之一:

□③项目金额(若同时设置了以下两种及以上金额要求,则只须满足其中之一)

项目投资估算金额:

工程费估算金额:

勘察合同金额:(注:提供工程总承包业绩或工程勘察设计业绩或工程全过程咨询业绩的,其中勘察部分的合同金额须达到该金额要求)

[提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选用。]

□④工程规模:

[提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引用、增加或删除。]

3)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提供项目发包人出具的项目直接发包情况说明或证明文书代替)、合同协议书、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勘察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文件材料。若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不能体现工程类别、勘察类别、项目金额(如有)、工程规模(如有)、人员姓名职务信息的,应提供业主证明。

投标人应对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当上述资料中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以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勘察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文件为准。

不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业绩视为无效。

方式二

投标人提供的拟派项目总负责人的设计业绩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业绩时间要求:

投标截止日前□3□5□8□[提示:8年以上选填,不包含投标截止日当年]内,指拟派项目总负责人在年1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设计成果文件备案或批复或审查时间为准)完成的1个类似设计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1个包含类似设计工作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或工程勘察设计业绩或工程全过程咨询业绩中担任设计负责人

2)业绩规模要求:

工程类别:

若同时设置了项目金额和工程规模要求,则只须满足其中之一:

□②项目金额(若同时设置了以下两种及以上金额要求,则只须满足其中之一)

项目投资估算金额:

工程费估算金额:

设计合同金额:(注:提供工程总承包业绩或工程勘察设计业绩或工程全过程咨询业绩的,其中设计部分的合同金额须达到该金额要求)

[提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选用。]

□③工程规模:

[提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引用、增加或删除。]

3)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提供项目发包人出具的项目直接发包情况说明或证明文书代替)、合同协议书、设计成果文件通过备案或批复或审查证明材料(非政府投资项目应提供项目投资备案证明材料和业主证明代替)。若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不能体现工程类别、项目金额(如有)、工程规模(如有)、人员姓名职务信息的,应提供业主证明。外国设计企业投标的,业绩证明材料提供业主证明(含中文译本)。

外国设计企业投标的,业绩证明材料提供业主证明(含中文译本)。

注:①投标人应对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当上述资料中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以通过备案或批复或审查的设计成果文件为准。

已取消施工图审查的地区,若业绩完成时间在取消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实施之后的,应提供业绩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取消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证明设计合格的业主证明,设计业绩的时间以业主证明中显示的设计合格时间为准。

不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业绩视为无效。

5.2勘察负责人

勘察负责人由项目总负责人兼任,具体要求详见5.1项目总负责人;[提示:适用于5.1项目总负责人选项3]

勘察负责人要求如下:[提示:适用于5.1项目总负责人选项12]

5.2.1投标人拟派的勘察负责人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具备级及以上□专业职称;□同时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专业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已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

[提示:按《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中“附件1: 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要求,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1386)的规定,除岩土工程、岩土工程(分项)注册人员应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专业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外,非注册专业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职称即可。]

联合体投标的,勘察负责人由联合体中负责勘察的单位提供。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拟派勘察负责人□职称证(职称证书无法体现专业的,可以提供学历证书或注册证书)、身份证、□注册证(国家未开展注册工作的,投标人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即可;注册证书不显示注册执业单位的,注册执业单位以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为准),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5.2.2勘察负责人业绩要求

投标人提供的拟派勘察负责人业绩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业绩时间要求:

投标截止日前□3□5□8年年[提示:8年以上选填,不包含投标截止日当年]内,指拟派勘察负责人在年1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勘察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文件的时间为准)完成的1个类似勘察业绩中担任勘察负责人,或1个包含类似勘察工作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或工程勘察设计业绩或工程全过程咨询业绩中担任勘察负责人

2)业绩规模要求:

工程类别:

勘察类别:

若同时设置了项目金额和工程规模要求,则只须满足其中之一:

□③项目金额(若同时设置了以下两种及以上金额要求,则只须满足其中之一)

项目投资估算金额:

工程费估算金额:

勘察合同估算额:(注:提供工程总承包业绩或工程勘察设计业绩或工程全过程咨询业绩的,其中勘察部分的合同金额须达到该金额要求)

[提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选用。]

□④工程规模:

[提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引用、增加或删除。]

3)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提供项目发包人出具的项目直接发包情况说明或证明文书代替)、合同协议书、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勘察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文件材料。若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不能体现工程类别、勘察类别、项目金额(如有)、工程规模(如有)、人员姓名职务信息的,应提供业主证明。

投标人应对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当上述资料中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以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勘察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文件为准。

不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业绩视为无效。

5.3设计负责人

设计负责人由项目总负责人兼任,具体要求详见5.1项目总负责人;[提示:适用于5.1项目总负责人选项3]

设计负责人要求如下:[提示:适用于5.1项目总负责人选项12]

5.3.1投标人拟派的设计负责人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具备级及以上□专业职称;□同时具有注册执业资格并已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

[提示:按《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 86号)中“附件2: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注册专业类型及等级要求设置。]

联合体投标的,设计负责人由联合体中负责设计的单位提供。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拟派设计负责人□职称证(职称证书无法体现专业的,可以提供学历证书或注册证书)、身份证、□注册证(国家未开展注册工作的,投标人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即可;注册证书不显示注册执业单位的,注册执业单位以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为准),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5.3.2设计负责人设计业绩要求

投标人提供的拟派设计负责人业绩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业绩时间要求:

投标截止日前□3□5□8□[提示:8年以上选填,不包含投标截止日当年]内,指拟派设计负责人在年1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设计成果文件备案或批复或审查时间为准)完成的1个类似设计业绩中担任设计负责人,或1个包含类似设计工作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或工程勘察设计业绩或工程全过程咨询业绩中担任设计负责人

2)业绩规模要求:

工程类别:

若同时设置了项目金额和工程规模要求,则只须满足其中之一:

项目金额(若同时设置了以下两种及以上金额要求,则只须满足其中之一)

项目投资估算金额:

工程费估算金额:

设计合同估算额:(注:提供工程总承包业绩或工程勘察设计业绩或工程全过程咨询业绩的,其中设计部分的合同金额须达到该金额要求)

[提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选用。]

□③工程规模:

[提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引用、增加或删除。]

3)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提供项目发包人出具的项目直接发包情况说明或证明文书代替)、合同协议书、设计成果文件通过备案或批复或审查证明材料(非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业绩可提供该业绩项目备案证明材料和业主证明代替)。若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不能体现工程类别、项目金额(如有)、工程规模(如有)、人员姓名职务信息的,应提供业主证明。外国设计企业投标的,业绩证明材料提供业主证明(含中文译本)。

外国设计企业投标的,业绩证明材料提供业主证明(含中文译本)。

注:①投标人应对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当上述资料中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以通过备案或批复或审查的设计成果文件为准。

已取消施工图审查的地区,若业绩完成时间在取消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实施之后的,应提供业绩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取消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证明设计合格的业主证明,设计业绩的时间以业主证明中显示的设计合格时间为准。

不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业绩视为无效。

6.其他要求

1)勘察设计团队其他主要人员要求:

方式一

投标人自行承诺中标后在签订合同之前,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配备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勘察设计项目部,配置项目管理班子,出具任命文件。任命文件应当明确勘察设计项目部的职责、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并书面通知招标人。相关岗位管理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或执业)证书,并提供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中标后不能满足该要求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承诺(承诺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方式二

专业设计负责人

投标人拟派的专业设计负责人□具有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执业资格[提示:按最新修订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设置的专业类别和等级规范填写。]且必须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

□②专业勘察负责人

投标人拟派的专业勘察负责人□具有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执业资格[提示:按最新修订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设置的专业类别和等级规范填写。]且必须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

专业人员:人

投标人拟派的专业人员□具有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执业资格[提示:按最新修订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设置的专业类别和等级规范填写。]且必须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

……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拟派人员□职称证(职称证书无法体现专业的,可以提供学历证书或注册证书)、身份证、□注册证(国家未开展注册工作的,投标人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即可;注册证书不显示注册执业单位的,注册执业单位以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为准),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联合体投标的,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分别提供相应人员。

2)委托代理人:

[提示:根据授权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委托代理人可以以投标人的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本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投标人为该委托代理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否则,将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委派委托代理人,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

特别说明:

1)上述要求须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均为扫描件(原件或复印件的扫描件均可),扫描件须清晰可辨,有一条不满足,则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2A)投标人须自行承诺其提供的上述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弄虚作假情形(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招标人在合同签订前均有权对投标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若发现弄虚作假,按相关规定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报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投标人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提示: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

2B)本工程已进行资格预审,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如其涉及资格审查部分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则应按本标段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评审标准,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要求:

通过资格预审后,投标人发生合法重组等变更名称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副本变更记录。

投标人投标时的资格条件相比资格预审时应没有实质性下降,投标文件仍然满足资格预审中的强制性标准。

[提示: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没有变化的不提供。]

3)本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人员养老保险证明要求如下:

企业提供养老保险证明,事业单位提供养老保险证明或行政主管部门在编证明。

项目总负责人、勘察负责人(如有)、设计负责人(如有)、勘察设计团队其他主要人员(如有)和委托代理人的连续养老保险证明期限须包含年月至年月。提供的养老保险参保证明须体现上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或社保号)、单位名称、本单位参保时间(或起始参保时间),并带有社保部门公章或社保部门的有效电子印章。

[提示:项目总负责人、勘察负责人(如有)、设计负责人(如有)、勘察设计团队其他主要人员(如有)和委托代理人提交的养老保险时间段必须一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一月起算,养老保险时间段建议为6个月。]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组织,集中踏勘时间:

集中踏勘地点: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11.1

分包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注:分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不得违法分包。

1.12

响应和偏离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附件: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中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视为重大偏差并作否决投标处理,否则,评标委员会不得视为重大偏差而否决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发出的澄清及修改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形式和截止时间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及附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文字表述不清,图纸尺寸标注不明以及存在错、漏、缺、概念模糊和有可能出现歧义或理解上的偏差的内容等应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前在本项目招标公告网页下方“我要提问”栏提交。

2.2.2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和时间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前,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发布澄清。

2.3.1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和时间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前,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发布修改。

2.4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及澄清修改提出异议的形式和时间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澄清修改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通过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答复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以修改的形式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澄清修改区发布。发布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须相应延后投标截止时间。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2.1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一般计税法

简易计税法

3.2.3

报价方式

本项目投标总报价分为两部分,即(暂定)勘察费投标报价与(暂定)设计费投标报价。投标总报价=(暂定)勘察费投标报价+(暂定)设计费投标报价,投标总报价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不足两位的按实际位数保留。

本项目(暂定)勘察费投标报价与(暂定)设计费投标报价的报价方式如下:

一、勘察费报价方式

方式一:固定费率

计费基数:□本次招标项目估算工程费金额其他:

暂定勘察费投标报价=计费基数×固定费率报价+□BIM技术费用报价+□专项勘察费用报价+□其他费用报价

固定费率报价以百分号为单位,百分号前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不足两位的按实际位数保留。

方式二:固定单价

暂定工程量:暂定总建筑面积其他:

暂定勘察费投标报价=暂定工程量×固定单价报价+□BIM技术费用报价+□专项勘察费用报价+□其他费用报价

[提示:固定单价报价的单位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投标函》中进行设置。]

固定单价报价的数值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不足两位的按实际位数保留。

方式三:固定总价

勘察费投标报价为固定总价,除发生重大变更外,勘察费不调整。其中□BIM技术费用单列,□专项勘察费用单列,□其他费用单列

固定总价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不足两位的按实际位数保留。

方式四:

[提示: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时适用。]

[提示: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3.2款中予以增加或修改相关内容,但增加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设计费报价方式

方式一:固定费率

计费基数:□本次招标项目估算工程费金额其他:

暂定设计费投标报价=计费基数×固定费率报价+□BIM技术费用报价+□专项设计费用报价+□其他费用报价

固定费率报价以百分号为单位,百分号前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不足两位的按实际位数保留。

方式二:固定单价

暂定工程量:暂定总建筑面积其他:

暂定设计费投标报价=暂定工程量×固定单价报价+□BIM技术费用报价+□专项设计费用报价+□其他费用报价

[提示:固定单价报价的单位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投标函》中进行设置。]

固定单价报价的数值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不足两位的按实际位数保留。

方式三:固定总价

设计费投标报价为固定总价,除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外,设计费不调整。其中□BIM技术费用单列,□专项设计费用单列,□其他费用单列。

固定总价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不足两位的按实际位数保留。

方式四:

[提示: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时适用。]

[提示: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3.2款中予以增加或修改相关内容,但增加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2.4

最高投标限价

[提示: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最高限价。]

有,投标报价最高限价将于投标截止日15日前发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其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提示:最高限价不随招标文件一起发布时选用。]

本项目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为元,其中(暂定)勘察费投标报价最高限价和(暂定)设计费投标报价最高限价具体情况如下:

1、(暂定)勘察费投标报价最高限价

勘察费固定费率最高限价为%,暂定勘察费投标报价最高限价为元(其中□BIM技术费用最高限价为元,□专项勘察费最高限价为元,□其他费用最高限价为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其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提示:采用报价方式一的最高限价随招标文件一起发布时选用。]

勘察费固定单价最高限价为,暂定勘察费投标报价最高限价为元(其中□BIM技术费用最高限价为元,□专项勘察费最高限价为元,□其他费用最高限价为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其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提示:采用报价方式二的最高限价随招标文件一起发布时选用。]

有,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为元(其中□BIM技术费用最高限价为元,□专项勘察费最高限价为元,□其他费用最高限价为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其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提示:采用报价方式三的最高限价随招标文件一起发布时选用。]

有,。[提示:采用报价方式四的最高限价随招标文件一起发布时选用。]

2、(暂定)设计费投标报价最高限价

设计费固定费率最高限价为%,暂定设计费投标报价最高限价为元(□其中BIM技术费用最高限价为元,□专项设计费最高限价为元,□其他费用最高限价为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其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提示:采用报价方式一的最高限价随招标文件一起发布时选用。]

设计费固定单价最高限价为,暂定设计费投标报价最高限价为元(□其中BIM技术费用最高限价为元,□其中专项设计费最高限价为元,□其他费用最高限价为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其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提示:采用报价方式二的最高限价随招标文件一起发布时选用。]

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为元(□其中BIM技术费用最高限价为元,□其中专项设计费最高限价为元,□其他费用最高限价为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其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提示:采用报价方式三的最高限价随招标文件一起发布时选用。]

有,。[提示:采用报价方式四的最高限价随招标文件一起发布时选用。]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与依据固定费率(或固定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采用勘察费用清单、设计费用清单报价的,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与勘察费用清单、设计费用清单合计报价不一致的,均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一、投标人填报的勘察费包括:

1、完成本工程勘察工作范围内的所有工作,主要含项目测量(包括1:500地形管线测量及其他建构筑物的物探、纵横断面测量、施工控制网测量、施工单位进场前的原始地貌测量、竣工测量,以及满足设计要求的其他测量等)、可研勘察、初步勘察(含水文地质勘察)、详细勘察、专项勘察、补充勘察、周边环境调查等,并提交经审查合格的成果,以及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包括配合招标人委托的设计咨询单位、协助招标人完成各项审批手续办理、提供勘察交底服务及在施工期间按招标人要求提供必要的服务等相关技术服务工作);配合招标人完成满足行业主管部门相应要求的BIM模型等产生的所有费用。

2、投标人自行对现场条件进行勘测。水、电、场地、道路、环保措施等现场条件和涉及勘测措施所需的手续办理及相关协调费用均由中标人自行解决,招标人协助;开展勘察测量工作涉及的各类工程责任险、人员险等以及其他内容或形式的保险,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按项目统一购买,投标人因保险投保义务履行的缺失造成的责任由其自行承担。投标人需将相关费用综合考虑纳入投标总报价中,包干计取。

3、开展勘测工作的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一致;且施工过程中应该全程提供相应的勘测服务工作。否则,将按投标文件投标承诺书承诺的处罚方式对勘测单位予以处罚。

4、包括但不限于“七项费用”以及“高低温作业费”等所有其他费用,其中“七项费用”是指办理工程勘察相关许可,以及购买有关资料费;拆除障碍物,开挖以及修复地下管线费;修通至作业现场道路,接通电源、水源以及平整场地费;勘察材料以及加工费;水上作业用船、排、平台以及水监费;勘察作业大型机具搬运费;青苗、树木以及水域养殖物赔偿费等。

二、投标人填报的设计费包括:

1、投标报价应为完成招标文件所确定的委托设计的范围和设计业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包含方案设计(或总体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专项设计、施工设计交底服务、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的伴随设计服务]。具体包括为实施和完成本项目全部设计工作所需的管理费、资料费、劳务费、技术服务费、办公家具、办公设施、通讯工具、通讯费用、交通工具、编制BIM模型、保险、税费、利润及协调配合费等实施工程设计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2、根据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相关费用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

3、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通知》(渝建发〔201819号)[提示:如有更新,按最新文件执行]规定,在设计阶段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相关费用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

[提示:201851日起报初步设计审批的主城各区范围内政府投资、主导的建筑工程项目(单体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项目除外),全市范围内总建筑面积大于50万平米的居住小区项目(以规划方案一次性批准的面积指标为准)、建筑面积3万平米以上的单体公共建筑项目(或包含以上规模的公共建筑面积的综合体),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轨道交通工程,大型道路、桥梁、隧道和三层及以上的立交工程项目,拟申请金级、铂金级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住宅小区的项目,拟申报市级及以上优秀勘察设计奖的项目,在设计阶段应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

[提示: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3.2.5款中予以增加或修改相关内容,但增加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3.1

投标有效期

日历天(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3.4

投标保证金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不要求

要求,投标人可选择以下三种交纳方式之一。

方式一

一、以电子投标保函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

1.电子投标保函交纳形式及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平台电子投标保函系统向金融机构申请开具电子投标保函,电子投标保函应至少体现如下内容:①担保项目必须为本项目;②受益人必须为本项目招标人;③保函担保金额必须满足本项目要求;④保函生效时间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有效期限必须至少包含整个投标有效期;⑤保函须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

若投标截止时间延期,则电子投标保函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应当保持一致。

不满足上述要求的电子投标保函视为无效。

2.以电子投标保函形式担保的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万元整(人民币),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守信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红名单)中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金额为应缴纳金额的50%;联合体投标的,须联合体牵头人在红名单中。投标人是否属于红名单,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

[提示: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该招标项目勘察设计合同估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2%]

3.电子投标保函

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现场展示的电子投标保函交纳情况为准。

4.若投标人为联合体,则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电子投标保函。

二、电子投标保函的注销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中标通知书和电子投标保函退还通知抄告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电子投标保函退还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将保函注销信息推送给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平台,由保函出具机构注销除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电子投标保函。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和电子投标保函退还通知抄告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电子投标保函退还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将保函注销信息推送给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平台,由保函出具机构注销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的电子投标保函。

方式二

一、以转账支票或电汇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交款形式及要求:投标人从企业的基本账户(开户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转账支票直接划付或以电汇方式直接划付至下面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若投标截止时间延期,则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应当保持一致。不满足上述要求的投标保证金视为无效。

投标人自行考虑汇入时间风险,如同城汇入、异地汇入、跨行汇入的时间要求。

2、以转账支票或电汇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万元整(人民币),红名单中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金额为应缴纳金额的50%;联合体投标的,须联合体牵头人在红名单中。投标人是否属于红名单,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

[提示: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该招标项目勘察设计合同估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2%]

3、投标保证金账户及账号(任选其一):

详见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对应本项目招标公告信息栏中的保证金信息。

投标保证金以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现场展示的保证金交纳情况为准。投标人须在资格审查部分 “(九)其他资料”中提供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文件。

4、投标人必须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是“项目投标保证金”。项目名称可简写成:。

5、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6、根据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息登记工作的公告》的要求,投标人在开标前需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办理市场主体信息登记手续。因故未能提前办理市场主体信息登记或更新的,评标过程中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文件核实其投标保证金是否由基本账户转入,未从基本账户转入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7、若投标人为联合体,则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二、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中标通知书和保证金退还通知抄告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保证金退还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向除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和保证金退还通知抄告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保证金退还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由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关于保证金相关情况的问题请咨询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电话023-

方式三

一、以纸质投标保函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

1.纸质投标保函交纳形式及要求:

1)交纳形式:投标人提供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

2)具体要求:投标人须在资格审查部分 “(九)其他资料”中提供银行开具的纸质投标保函正本扫描件,纸质投标保函正本原件应当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开标现场递交招标人保管。纸质投标保函应至少体现如下内容:①担保项目必须为本项目;②受益人必须为本项目招标人;③保函担保金额必须满足本项目要求;④保函生效时间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有效期限必须至少包含整个投标有效期;⑤保函须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

若投标截止时间延期,则纸质投标保函递交的截止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保持一致。

不满足上述要求的纸质投标保函视为无效。

2.以纸质投标保函形式担保的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万元整(人民币),红名单中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金额为应缴纳金额的50%;联合体投标的,须联合体牵头人在红名单中。投标人是否属于红名单,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

[提示: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该招标项目勘察设计合同估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2%]

3.投标人须确保其递交的纸质投标保函能在重庆市中心城区(区县项目应在重庆市中心城区或项目所在区县)相关银行核验真伪,并在资格审查部分 “(九)其他资料”中提供纸质投标保函的核验地点、方式和联系人,否则该纸质投标保函视为无效。

4.投标人在开标现场递交的纸质投标保函原件应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纸质投标保函扫描件一致,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5.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至少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纸质投标保函开展核验。招标人按照投标人提供的核验地点、方式和联系人等信息无法对该纸质投标保函进行核验的,或发现投标人递交的纸质投标保函弄虚作假的,对已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的投标人,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对纸质投标保函无法核验的,应当报行政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对纸质投标保函弄虚作假的,应当报行政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6.若投标人为联合体,则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纸质投标保函。

二、纸质投标保函的退还、注销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向除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纸质投标保函正本并书面通知相关银行本项目准予提前注销纸质投标保函。具体注销事宜由投标人与银行协商。

招标人应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同时书面通知相关银行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注销纸质投标保函。具体注销事宜由投标人与银行协商。

3.4.4

其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拟中标人拒不提供或者不按时提供低价风险担保;(适用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4)违反投标人须知第9.2款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的;

5)因投标人原因未完成解密工作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6.1

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

口不允许

口允许

3.7.1

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编制投标文件时不得对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相应要素作实质性修改,否则视为重大偏差,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3.7.3

签名盖章要求

投标文件应使用专用的“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重庆版)”编制而成。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签名的,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或加盖CA数字证书均可。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协议书中各联合体成员单位签名(或盖章)须齐全,要求各联合体成员盖单位法人章的,各联合体成员盖章须齐全;联合体协议书以外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其单位电子印章。

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交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3.7.4

投标文件的份数

本工程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为: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网上递交)一份。

3.7.5

编制要求

[提示:适用于电子标暗标编制要求]

1)电子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专用的“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重庆版)”制作生成。

2)投标人在编制电子投标文件时应当建立分级目录,并按照标签提示导入相关内容。

3)按本章前附表第3.7.3项签名盖章要求进行投标文件的签署。

4)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将生成一份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后缀名为. CQTF)和一份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后缀名为. nCQTF)。

5)投标人如需递交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应将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复制到一张光盘中(光盘备份),光盘表面粘贴标签贴加盖单位法人章,并将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等信息填写在标签贴上。

6)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重庆版)”中的帮助文档。

具体要求:

1)投标函部分

应按照第六章规定格式排版,原则上应编制目录,但不得将目录编制作为评审因素。

2)商务部分(如有)

应按照第六章规定格式排版,原则上应编制目录,但不得将目录编制作为评审因素。

3)技术部分(如有)

[提示:技术部分包括《勘察纲要》《设计方案》《效果图》和“项目负责人答辩”四个部分,本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选择其中的一个或几个部分进行评审,选择的部分和评审内容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项目负责人答辩”原则上为口头答辩,具体以招标文件的约定为准。]

电子投标文件技术暗标不设封面,整个技术部分均不得出现白页和倒页;不得出现与本工程无关的内容;不得显示与投标人企业有关的任何信息;技术部分文本部分的文字采用四号仿宋字体,文本部分采用A4页面;图表内的字体、字号大小不限,图表部分采用A3A4页面;文字、图表不得使用彩色(效果图除外),整个技术暗标不得编制页码。违反上述任何一项,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其投标文件技术部分为零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其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符合性评审不合格,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勘察纲要》《设计方案》原则上均不超过200页,但不得将页数作为评审因素。

4)资格审查部分

应按照第六章规定格式排版,原则上应编制目录,但不得将目录编制作为评审因素。

3.7.5

编制要求

[提示:适用于电子标明标编制要求]

1)电子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专用的“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重庆版)”制作生成。

2)投标人在编制电子投标文件时应当建立分级目录,并按照标签提示导入相关内容。

3)按本章前附表第3.7.3项签名盖章要求进行投标文件的签署。

4)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将生成一份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后缀名为. CQTF)和一份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后缀名为. nCQTF)。

5)投标人如需递交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应将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复制到一张光盘中(光盘备份),光盘表面粘贴标签贴,并将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等信息填写在标签贴上。

6)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重庆版)”中的帮助文档。

具体要求:

1)投标函部分

应按照第六章规定格式排版,原则上应编制目录,但不得将目录编制作为评审因素。

2)商务部分(如有)

应按照第六章规定格式排版,原则上应编制目录,但不得将目录编制作为评审因素。

3)技术部分(如有)

电子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明标不设封面,应按照第六章规定格式排版,原则上应编制目录,但不得将目录编制作为评审因素。

《勘察纲要》《设计方案》原则上均不超过200页,但不得将页数作为评审因素。

4)资格审查部分

应按照第六章规定格式排版,原则上应编制目录,但不得将目录编制作为评审因素。

4.1.1

投标文件的密封

电子投标文件的加密

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4.1.3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将无法上传至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逾期未完成上传投标文件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投标人如需递交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用“投标文件”袋单独封装,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法人章,同时“投标文件”袋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投标文件”袋未按要求密封的,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该拒收。

4.1.2

封套上写明

应在 “投标文件”袋封套上写明如下内容:

招标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

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

4.2.1

投标截止时间

详见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

特别注意:投标人如需现场递交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备份)等备用资料,则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递交地点为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区(具体请登陆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查询或递交文件当日见交易中心大厅电子显示屏)。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5.1.1

开标时间和

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具体请登陆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查询或递交文件当日见交易中心大厅电子显示屏)。

特别注意:1、解密投标文件需使用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投标人代表可携带该CA数字证书到开标现场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工作,或通过互联网使用该CA数字证书登录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采用远程解密的方式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工作。

□2、本项目开标将试用“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不见面开标系统”(以下简称:不见面开标系统)。不出席现场开标的投标人也可登录不见面开标系统参与全过程开标活动。开标活动信息以开标现场或不见面开标系统收到并展示的信息为准。

5.1.2

解密时间

解密时长为30分钟。

特别注意:因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原因影响解密时间的,招标人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延长解密时间;因投标人原因未完成解密工作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开标时间(应与投标截止时间一致),交易系统自动提取所有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成功递交的投标文件,系统自动展示投标人数量是否大于(等于)3家,经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确认达到法定开标条件的,系统进入开标环节。

2.投标文件提取完成,经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确认开始解密环节,系统提示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自行解密其经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在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人未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处理方式:①对因故不能解密的,经投标人申请,可以采取导入由相应投标人提供的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备份)作为补救措施;②对因电子招投标系统原因造成的未解密情况,投标人又未提供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备份)作为补救措施的,视为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③对因投标人原因造成的未解密情况,视为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

3.解密全部完成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截止后,经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确认,进入唱标环节。交易系统展示最终解密结果,主持人公布所有投标人名称和成功解密投标人名单,并备注投标人未成功解密投标文件的原因(若有)。

4.汇总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

4.1展示以电子投标保函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情况,展示内容应至少包含投标人名称、金额、投标保函提交时间、保函有效期及是否具有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属性等。电子投标保函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至指定系统,异常情况在开标记录表“异常情况”栏中记录并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审。

4.2展示以电子转账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情况,应至少包含投标人名称、金额、投标保证金打入指定账户的时间等,异常情况在开标记录表“异常情况”栏中记录并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审。保证金来款账户非基本账户的,交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4.3展示以纸质投标保函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情况,并记录在“纸质投标保函递交情况一览表”中,异常情况在开标记录表“异常情况”栏中记录。

4.4打印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并由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签名确认。

5.公布最高限价,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的还需计算最高限价的85%数值,以便评标委员会评审。

6.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服务期及其他内容。

7.对经招投标监督部门同意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需要抽取评标基准价浮动值的,在开标现场完成抽取,抽取结果记入开标记录表。相关系数抽取方式如下:

③……

8.在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平台上查询、公布所有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单位)信用状况(若遇特殊情况,可在开标现场或开标当日,采用人工方式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网”的“信用信息”栏目查询、核实),汇总并打印所有投标人的信用查询结果,并由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签名确认。

9.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场或在线(不见面开标适用)提出,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当场或在线(不见面开标适用)答复,并记录到开标记录表中。异议处理完毕后,汇总开标情况,打印开标记录表。

10.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主持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名确认。因其他原因未能签名的,视为默认开标结果。

纸质投标保函原件、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表、开标记录表、投标人信用情况汇总表一并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审。

11.主持人宣布开标结束。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由招标人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6.3.2

中标候选人数量

推荐经评审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名前1~3名为中标候选人。

推荐经评审合格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名前1~3名为中标候选人。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3日内将评标结果在(相应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日。为深化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本项目将按照《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0号)的要求,公示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名称、排序、投标总报价、质量、勘察设计服务期;中标候选人资质、投标业绩名称,中标候选人项目总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项目总负责人投标业绩名称;否决投标情况及理由;提出异议、投诉的渠道和方式。

7.4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

7.6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不补偿

补偿,[提示:适用于评标办法采用设计方案评标方式或综合评标方式的项目],补偿标准采用以下第种方式:

方式一

对排序第2的投标人补偿万元;

对排序第3的投标人补偿万元;

对排序第的投标人补偿万元;

除以上投标人外,不向其余投标人支付经济补偿。

方式二

对未中标的投标人均补偿万元(投标文件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或者投标设计方案被评标委员会确认严重偏离设计要求的除外)。

7.7.1

履约保证金

1、中标人是否提供履约保证金:提供

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或按照联合体协议的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2、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1)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或现金+银行保函的组合;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的,保函必须为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

2)履约保证金的金额:,红名单中的中标人履约担保金额为应缴纳金额的(50%80%);联合体中标的,须联合体牵头人在红名单中。中标人是否属于红名单□方式一: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方式二:以中标通知书落款时间当日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方式三:。

[提示: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3)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

4)履约保证金的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

5)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

7.8.1

签订合同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候选人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为的,视为特别严重信用不良行为且情节特别严重,按信用记分上限一次性记12分,纳入黑名单管理;中标人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为的,按中标项目金额10‰罚款上限予以行政处罚,按信用记分上限一次性并处记12分,纳入黑名单管理。

8.1

重新招标的情形

1.按投标人须知第8.11)执行;

2.按投标人须知第8.12)执行;

3.按投标人须知第8.13)执行;

4.按投标人须知第8.14)执行;

注:本款只适用于首次招标。

8.2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的投标人仍然少于三个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开标和评标。重新招标经评审有有效投标人的,应当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无有效投标人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报原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项目总负责人答辩

项目总负责人答辩:□有;□无。[提示: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时选用。]

招标人设有项目总负责人答辩的,则整个答辩过程均通过语音系统来完成,项目总负责人不得与评标委员会面对面接触。

10.2

异议、投诉处理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含澄清修改)、开标情况、评标结果等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可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提出异议或投诉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异议人或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异议人或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异议或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请求及主张;

5)涉及事项的证据、证明材料。

异议人或投诉人是法人的,异议书或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法人章;异议人或投诉人是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的,异议书或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名或者异议人(或投诉人)本人签名,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如有关材料是外文,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2.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根据九部门2013年第23号令修正))、《关于印发<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渝公管发〔202154号)等法律法规文件处理投诉。

3.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投标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或者投诉的,将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异议受理单位:

联系电话:

投诉受理部门:

联系电话:

10.3

低价风险担保(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

[提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或拟中标人)提交低价风险担保,并明确担保方式和扣减担保金额的情形。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标准为最高限价的85%与中标价格差额的1-3(即低价风险担保差额倍数),且最高不超过最高限价的85%担保方式可以采用现金、银行保函、现金与银行保函组合形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只限定其中一种方式提交低价风险担保。对采用现金缴纳低价风险担保的,招标人应允许中标人(或拟中标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用符合要求的银行保函进行置换。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或同时),应当将拟中标人提交低价风险担保的书面通知送达拟中标人。书面通知中应明确提交金额,提交截止时间,其中提交低价风险担保期限的起始时间从中标通知书送达拟中标人开始计算。招标人应当充分考虑拟中标人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手续办理时间等因素,从招标人中标通知书送达拟中标人之日起到拟中标人将低价风险担保提交送达至招标人之日止,原则上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拒不提交或者在约定期限内未按要求提交低价风险担保的,招标人应当撤销中标通知书,并在约定的低价风险担保送达截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中标人。确实属于可以延长提交期限的特殊情形的,经招标人同意,可适当延长低价风险担保的提交期限。]

1.低价风险担保:中标价低于最高限价的85%时提供,如不按时足额提供,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招标人有权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并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对中标人的不良行为直接记12分,纳入重点关注名单。若投标人为联合体,由联合体牵头人或按照联合体协议的约定提交低价风险担保。

2.中标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1)低价风险担保的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或现金+银行保函的组合;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的,保函必须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格式详见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附件,中标人出具银行保函时,不得修改“低价风险担保函”名称,不得对低价风险担保函支付条件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否则视为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2)低价风险担保的金额:(最高限价×85%-中标价)×□1□2□3,且最高不超过最高限价的85%;红名单中的中标人低价风险担保金额为应提交金额的(50%80%);联合体中标的,须联合体牵头人在红名单中。中标人是否属于红名单□方式一: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方式二:以低价风险担保书面通知书落款时间当日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方式三:。

[提示:招标项目最高限价超过10亿元(含)的,低价风险担保差额倍数设置为1倍;招标项目最高限价在1亿元(含)至10亿元(不含)之间的,低价风险担保差额倍数设置为1-2倍;招标项目最高限价低于1亿元(不含)的,低价风险担保差额倍数设置为1-3倍。]

3)低价风险担保送达招标人的时间:从招标人中标通知书送达拟中标人之日起工作日内。

4)中标人因自身原因未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限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有权扣除其低价风险担保并取消中标资格。

5)低价风险担保的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

3.低价风险担保的退还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

4.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拟中标人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或者拒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低价风险担保或履约担保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拟中标人或中标人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备注:当中标人或拟中标人未按时提交低价风险担保,且属于可以延长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期限的特殊情形时,经招标人同意,可适当延长低价风险担保的提交期限。

5.投标总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的,投标人应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在投标函部分中递交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10.4

关于对招标文件及投标争议的解释

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资格审查和否决投标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招标人的解释,但违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对投标文件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交该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解释。

10.5

投标人注意事项

1.本次投标采用全流程电子开评标模式,第一次参与投标的单位务必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完成市场主体信息登记以及CA数字证书办理,并且下载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重庆版)制作投标文件。

2.制作投标文件需要使用CA数字证书加密,并且加盖电子印章,CA数字证书购买及办理方式请参见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导航栏“主体信息”页面中“市场主体信息登记”“CA数字证书办理”。

3.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未按规定加密将无法上传。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逾期未完成上传投标文件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4.开标活动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未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或者不见面开标系统未收到投标人异议的(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时适用),视为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投标人应按时解密,在评标结束前应在线或在现场关注项目进展情况,确保通讯联系正常。如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澄清的,投标人应确保及时回复,否则视为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

10.6

其他

[提示:招标人认为需要增加的,且与本表前述条款不重复的,不涉及资格和否决投标的内容]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勘察设计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项目估算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A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4B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勘察设计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总负责人、勘察负责人及设计负责人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

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

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勘察设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4)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被执行期内;

15)在近两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16)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的;

1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 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勘察设计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勘察设计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响应和偏离

1.12.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技术部分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2.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发给所有潜在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向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招标人采用网络媒介公开发布澄清的,无论投标人是否查看,均视为所有潜在投标人清楚知晓澄清全部内容。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密切关注澄清发布媒介发出的相关内容。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文件的修改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发给所有潜在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在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向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内容。招标人采用网络媒介公开发布修改内容的,无论投标人是否查看,均视为所有潜在投标人清楚知晓修改全部内容。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密切关注修改发布媒介发出的相关内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及澄清修改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3.1.1.1投标函部分

(一)投标函

(二)投标函附录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四)勘察费用清单

(五)设计费用清单

(六)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承诺书(如有)

3.1.1.2商务部分(如有)

(一)投标人资历

(二)拟派项目总负责人资历

(三)其他拟派主要人员资历

(四)获奖情况

(五)拟投入的勘察设计设备

3.1.1.3技术部分(如有)

(一)勘察纲要

(二)设计方案

(三)效果图

3.1.1.4资格审查部分

(一)基本情况表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四)近年财务状况表

(五)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六)拟委派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七)主要人员简历表

(八)承诺

(九)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勘察费用清单、设计费用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勘察费用清单”“设计费用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函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函。(适用于投标保证金采用投标保函形式的)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适用于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形式的)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3.4.3 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退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拟中标人拒不提供或者不按时提供低价风险担保;(适用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4)违反本章第9.2款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的;

5)因投标人原因未完成解密工作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5A 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标段勘察设计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提示: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5B 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应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中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联合体投标相关内容。

[提示: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勘察纲要或设计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勘察设计服务期、投标有效期、发包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的签名盖章要求:按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3项执行。

3.7.4 投标文件份数:投标人网上提交加密投标文件一份。

3.7.5 投标文件应按规定格式排版,并编制目录,具体编制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7.6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

1)电子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专用的“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重庆版)”制作生成。

2)投标人在编制电子投标文件时应当建立分级目录,并按照标签提示导入相关内容。

3)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或加盖CA数字证书均可。

4)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将生成一份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后缀名为.CQTF)和一份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后缀名为.nCQTF)。

5)投标人如需递交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应将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复制到一张光盘中,光盘表面粘贴标签贴,并将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等信息填写在标签贴上。

6)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重庆版)”中的帮助文档。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密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电子投标文件的加密

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7.6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将无法上传至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逾期未完成上传投标文件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4.1.4 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密封

投标人如需递交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备份)应单独封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法人章。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由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重新对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再按照本章第 4.2 款的要求提交。

4.3.2 投标人对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在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直接进行撤回操作;任何情况下,投标人都有义务保证其递交的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和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备份)的内容保持一致,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1.2 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5.1.2 项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在线或到开标现场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工作。

5.2 开标程序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2款开标程序。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或在线(不见面开标适用)提出,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的,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提出异议的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主持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确认。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技术成果进行补偿的,招标人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未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声明放弃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的除外。招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向未中标人支付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

7.7 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7.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8.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部分投标被否决,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但是有效投标人的经济、技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的投标人仍然少于三个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开标和评标。重新招标经评审有有效投标人的,应当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无有效投标人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报原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9.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7)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MAC地址相同。

9.2.3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

9.2.4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不得对招标文件中《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以外的内容予以否决投标,否则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按《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序号

投标人

解密情况

投标总报价

(元)

勘察费(元)

勘察固定单价/

固定费率

设计费(元)

设计固定单价/

固定费率

质量目标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项目负责人

备注

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