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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就业稳定类(共3条)

日期:2025-04-27

   

1.

政策内容: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

执行期限:2025年12月31日

政策来源:国家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联系电话:023-67821165

2.

政策内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按规定参加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累计享受3次职业培训补贴后,不再享受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的职业培训补贴。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3号)

执行期限:2024年5月13日-新政策出台

政策来源:市级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023-67813011

3.

政策内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个人申请最高3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4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 50%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

执行期限:2023年9月4日-新政策出台

政策来源:国家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023-67812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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