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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降费类(共33条)

日期:2025-04-27 来源:区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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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政策内容: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困难减免:1.被认定为重庆市级特困企业,且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发生经营性亏损的。2.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6号)   

执行期限: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政策来源:市级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联系电话:023-67212366


2.

政策内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22〕2号)

执行期限:2027年12月31日

政策来源:国家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联系电话:023-67212366

3.

政策内容:(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执行期限:详见具体政策文件

政策来源:国家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联系电话:023-67212366

4.

政策内容: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执行期限:2027年12月31日
    政策来源:国家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联系电话:67212366

5.

政策内容: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

   执行期限:2027年12月31日
   政策来源:国家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联系电话:67212366

6.

政策内容: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

执行期限:2027年12月31日

政策来源:国家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联系电话:023-67212366

7.

政策内容: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

    执行期限:2027年12月31日
    政策来源:国家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联系电话:67212366

8.

政策内容:一、自2023年1月 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二、自2023年1月 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落实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渝财规 〔2023 〕7号)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

政策来源:市级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联系电话:023-67212366

9.

政策内容:对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

执行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来源:国家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联系电话:023-67212366

10.

政策内容:对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

执行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来源:国家

任单位:区税务局

联系电话:023-67212366

11.

政策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

政策来源:国家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联系电话:023-67212366

12.

    政策内容: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在已出台的小微企业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的基础上,从2022年7月1日起将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执行期限:自2022年4月1日执行

政策来源:国家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联系电话:023-67212366

13.

政策内容: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来源:国家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联系电话:023-67212366

14.

政策内容: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三、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四、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

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来源:国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联系电话:023-67212366

15.

政策内容: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来源:国家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联系电话:023-67212366

16.

政策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执行期限:2030年12月31日

政策来源:国家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联系电话:023-67212366

17.

政策内容: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  

执行期限:2027年12月31日

政策来源:国家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联系电话:023-67212366

18.

政策内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执行期限:暂无

政策来源:国家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联系电话:023-67212366

19.

政策内容: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 

执行期限:2027年12月31日

政策来源:国家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联系电话:023-67212366

20.

政策内容:一、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三、保险公司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增值税,截至2020年12月31日抵减不完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办理退税。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执行期限:2020年01月20日起

政策来源:国家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联系电话:023-67212366

21.

政策内容:一、强化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退税政策衔接。企业申报退税的出口业务,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将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税。(商务部、税务总局、银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完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为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对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后,因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而多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企业转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财政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依据:《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 

执行期限:2020年01月20日起

政策来源:国家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联系电话:023-67212366

22.

政策内容: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自2020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执行期限:暂无

政策来源:国家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联系电话:023-67212366

23.

政策内容: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执行期限:2027年12月31日

政策来源:国家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联系电话:023-67212366

24.

政策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征收房地产,被征收的个人重新承受房屋,适用以下契税减免规定。1.以产权调换方式承受一处或一处以上房屋,不补价差的免征契税;补价差的以所补差价为计税依据,按规定适用税率征收契税。2.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置房屋,各类补偿性质款项可抵减契税计税依据。取得的一处以上房地产货币补偿可累加计算;购置一处以上房屋,可分别抵减契税计税依据,抵减总额不超过货币补偿总额。

政策依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执行期限: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
    政策来源:
市级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联系电话:67212366

25.

政策内容:一、自2023年1月 1日至2027年12月 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 《就业创业证》 (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 《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 (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二、自2023年1月 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 《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渝财规 〔2023 〕 8号)   

执行期限:2023年1月 1日至2027年12月 31日

策来源:市级

任单位:区税务局

联系电话:023-67212366

26.

政策内容: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3号)

执行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来源:国家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联系电话:023-67212366

27.

政策内容: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

执行期限: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策来源:国家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联系电话:023-67212366

28.

政策内容:对自香港、澳门进境,年满18周岁的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2000元以内(含12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同时,在设有进境免税店的口岸,允许上述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买一定数量的免税商品,连同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5000元以内(含15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自香港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7号)

执行期限:自2024年8月1日起

政策来源:国家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系电话:023-67212366

29.

政策内容: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

执行期限:详见文件

政策来源:国家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联系电话:023-67212366

30.

政策内容:一、取消铝材、铜材以及化学改性的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等产品出口退税。二、将部分成品油、光伏、电池、部分非金属矿物制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下调至9%。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5号)

    执行期限: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政策来源:国家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联系电话:67212366

31.

    政策内容: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

    执行期限: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政策来源:国家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联系电话:67212366

32.

政策内容: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于2022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于2022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4年第20号)

执行期限:详见文件

政策来源:国

责任位:区税务局

联系电话:023-67212366

     33.

政策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对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1号)                                                  

执行期限:详见文件

政策来源:国家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联系电话:023-672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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