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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渝北发改〔202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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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发展改革委 
    • [ 生成日期 ]
    • 2023-09-06 
    • [ 发布日期 ]
    • 2023-09-11 

重庆市渝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给予四川亿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良行为量化记分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渝北发改〔2023〕82号

重庆市渝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给予四川亿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良行为量化记分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四川亿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现查明,你司在参加空港新城小学提档升级工程招投标活动时,作为投标人参与此次投标,经评标委员会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2023年8月14日,招标人发出向你司发出中标通知书,根据相关要求,你司应在3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但你司领取中标通知书后,主动放弃中标资格,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导致该项目招标失败。你司的行为属于《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附件3《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第八项“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开标记录表、评标报告、询问笔录、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附件3《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第八项“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和《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每条招标投标当事人不良行为信息的记分周期为12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记分周期满后,该不良行为信息记录及其量化记分信息转入招标投标信用平台后台保存,不再用于量化记分和记分累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司作出不良行为信用记分6分的处理,记分周期12个月,记分时间为2023年9月7日至2024年9月6日。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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