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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504310635L/2020-00496 
    • [ 发文字号 ]
    • 渝北发改价〔2020〕16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发展改革委 
    • [ 生成日期 ]
    • 2020-11-20 
    • [ 发布日期 ]
    • 2020-11-20 

重庆市渝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区乡镇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的有关要求,以及上游供气企业调整消费旺季重庆市非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的实施方案,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区乡镇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

我区乡镇天然气公共管网(含延伸部分)供应的非居民(包括工业、商业、集体、CNG原料气)最高销售价格由2.074元/立方米调整为2.374元/立方米,车用CNG最高销售价格由3.184元/立方米调整为3.484元/立方米(按质量计算,由4.68元/公斤上调为5.12元/公斤)。

二、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价政策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94号)规定,2020年11月和12月,我区乡镇天然气公共管网(含延伸部分)供应的非居民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车用CNG最高销售价格均按调整后的价格优惠5%执行,即:非居民(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为2.255元/立方米,车用CNG最高销售价格为3.310元/立方米(按质量计算为4.86元/公斤)。

三、政策执行时间

我区乡镇天然气公共管网(含延伸部分)供应的非居民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执行期限为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车用CNG最高销售价格执行期限为2020年11月18日至2021年4月17日。

四、工作要求

请各镇人民政府督促当地燃气企业严格执行调价政策,做好执行时间追溯、政策衔接、气费清算结算,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让各燃气经营企业加强供需衔接,保障市场用气需求,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重庆市渝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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