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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给予甘肃一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不良行为量化记分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日期:2024-04-22

渝北发改〔2024〕47号

重庆市渝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给予甘肃一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不良行为量化记分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甘肃一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现查明,你公司作为渝北区第二人民医院扩建工程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按照相关要求,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本项目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但你公司提交的低价风险担保保函不满足招标文件约定要求,属于投标人不良行为的认定情形。

以上事实有低价风险担保保函、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附件3《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第20项“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和《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每条招标投标当事人不良行为信息的记分周期为12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记分周期满后,该不良行为信息记录及其量化记分信息转入招标投标信用平台后保存,不再用于量化记分和记分累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不良行为信用记分3分的处理,记分周期12个月,记分时间为2024423日至2025422日。

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渝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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