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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发文字号 ]
    • 渝北财处理〔2022〕1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财政局 
    • [ 生成日期 ]
    • 2022-06-14 
    • [ 发布日期 ]
    • 2022-06-15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渝北财处理〔2022〕1号

投诉人:重庆欣亿禾农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胜琴

通讯地址:XXX

授权代表:刘燕

身份证号码:XXX

联系电话:XXX

被投诉人:重庆市渝北区农业技术推广站

通讯地址:XXX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于2022年5月17日向投诉人作出的对渝北区2022年度耕地土壤污染综合治理项目叶面阻控剂(含喷施服务)采购项目(项目号YBQ22A00057)的质疑答复,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局提出投诉。本局依法于2022年5月19日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1.询价文件“第三篇 项目技术需求”“二、招标项目技术需求”要求:“1.技术指标符合NY/T 3829-2021:水溶性硅元素含量(Si)≥100g/L、钠元素含量(Na)<100g/L、水不溶物含量≤10g/L、pH(1:250倍稀释)在5.5~11.5,包装规格:≤1L/瓶。四、特别说明1、中标人签订合同前提供具有投标产品的有效肥料登记证或授权书,不提供视为放弃中标,并将报告财政部门作相应处罚。

2.询价文件“第三篇 项目技术需求”“二、招标项目技术需求”四、特别说明2.中标人签订合同前提供近半年以内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不提供视为放弃中标,并将报告财政部门作相应处罚。

事实依据:

1.本询价文件要求技术指标符合NY/T 3829-2021,经查询,该农业标准为含硅水溶肥料的标准,而技术需求的第四点特别说明中要求中标人签订合同前提供近半年以内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不提供视为放弃中标,并将报告财政部门作相应处罚。

首先,采购人在质疑回复中明确本次采购肥料为含硅水溶肥料,属于中量元素水溶肥料,那么采购人要求的有效肥料登记证应该是中量元素水溶肥料登记证,经种植业管理司网站查询,全国没有满足本次招标要求的肥料登记证。

其次,只有中量元素肥料登记证才能满足本次招标的技术指标要求,而中量元素肥料登记证应该执行中量元素肥料的检测标准及规程,不执行含硅水溶肥料的农业标准,更不能通过设定含硅水溶肥料的检测报告来限定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具有指向性和排他性。同时,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管理办法。

2.采购人要求中标人签订合同前提供近半年以内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不提供视为放弃中标,并将报告财政部门作相应处罚。

首先,投标产品质量是否合格是通过现场抽样并经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予以证明,与近半年以内或者更短时间内的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叶面阻控剂检验合格报告没有直接关系。

其次,本次招标要求提供的产品登记证是中量元素肥料登记证,而采购人在招标文件及质疑回复中要求投标产品技术指标(检测报告)符合 NY/T 3829-2021,该标准是含硅水溶肥料的标准,不是中量元素执行标准。请问,投标人提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且符合中量元素标准的检测报告为什么没有资格投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

投诉人向本局提供了政府采购质疑函和质疑回复等证据材料。

为查明事实,本局于2022年5月20日向被投诉人送达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渝北财采购答〔2022〕1号)及政府采购投诉书副本,要求其按期作出书面说明。

被投诉人称:

1.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签订合同前提供具有投标产品的有效肥料登记证或授权书,符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2号)第一章第五条的规定,没有具体要求是“中量元素水溶肥料”还是“中量元素肥料”的肥料登记证,投诉人可以提供满足技术指标的肥料登记证。所以招标文件所提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管理办法。

2.本次采购叶面阻控剂在国家、行业等相关部门、机构没有专门制定有关标准,其主要成分为水溶性硅元素。2021年5月7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含硅水溶肥料农业行业标准NY/T 3829-2021(2021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技术指标符合本次采购叶面阻控剂要求,所以招标文件才以该标准技术指标为准,技术指标设置完全符合该标准,没有修改任何参数,没有提高任何指标要求,所以不存在指向性和排他性。

3. 由于本次采购货物各项技术指标和重金属限量指标均要符合2021年11月1日实施的含硅水溶肥料农业行业标准NY/T 3829-2021,此标准实施时间距今只有半年左右,并且本次采购肥料要在玉米拔节期至抽雄期(2022年6月15日以前)及水稻分蘖盛期至抽穗期(2022年7月15日)前完成两次喷施服务,中标人开展本项目是供货和喷施服务一起进行,为了保证千家万户农民的切身利益,确保喷施产品各项技术指标和重金属限量指标是合格的,所以询价文件中第三篇项目技术需求第四部分特别说明“2、中标人签订合同前提供近半年以内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不提供视为放弃中标,并将报告财政部门作相应处罚”。如果不设时间期限,任由投标人随意提交投标产品检验合格报告,这样对已经喷施到农作物的产品合格与否完全不能保证。投诉人提到的投标产品质量是否合格是通过现场抽样并经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予以证明,这条我们在“第四篇项目商务要求四、付款方式:货到后经抽样检测结果合格,供应商按采购合同完成两次喷施服务及培训服务,提供镇(街)、村喷施服务确认单后20个日历天内全额无息支付尾款。付款前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开具全额发票并提供银行开户资料。”中有所体现。所以不存在通过检测报告期限来限定投标人,不存在任何指向性和排他性。

被投诉人向本局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有关材料。

经审查查明:

1.2022年5月13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询价公告。2022年5月16日,投诉人对招标文件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2022年5月17日,被投诉人作出质疑回复。2022年5月19日,投诉人就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局提出政府采购投诉,2022年5月19 日,因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流标结果公告。

2. 本项目询价文件“第三篇 项目技术需求”“二、招标项目技术需求”载明:“1.技术指标符合NY/T 3829-2021:水溶性硅元素含量(Si)≥100g/L、钠元素含量(Na)<100g/L、水不溶物含量≤10g/L、pH(1:250倍稀释)在5.5~11.5,包装规格:≤1L/瓶。”“四、特别说明“载明:”1、中标人签订合同前提供具有投标产品的有效肥料登记证或授权书,不提供视为放弃中标,并将报告财政部门作相应处罚。2、中标人签订合同前提供近半年以内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不提供视为放弃中标,并将报告财政部门作相应处罚。”

上述事实,有询价文件、评审报告、投诉书、质疑函、质疑函回复等在案佐证。

本局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询价文件明确本项目采购的肥料技术指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T 3829-2021,即含硅水溶肥料的行业标准,采购人要求投标产品提供有效的肥料登记证符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2号)第五条的相关规定。采购人在质疑答复中明确本次采购肥料为含硅水溶肥料,属于中量元素水溶肥料,但经查询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司)网站,并无符合中量元素水溶肥料行业标准的相关产品的肥料登记证信息。因询价文件中要求采购的肥料技术指标应符合含硅水溶肥料的行业标准,同时提供投标产品的有效肥料登记证或授权书,并未明确符合中量元素肥料行业标准的肥料登记证也属于本次采购要求的肥料登记证范围,导致潜在投标人理解歧义,可能会影响潜在供应商参与投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投诉事项2,采购人要求中标人签订合同前提供近半年以内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检验合格报告是确保产品合格的事实依据不充分,近半年以内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与合同履行无必然关系,限制了其他潜在供应商参与投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本局认为投诉事项1、2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责令重庆市渝北区农业技术推广站修改标书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202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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