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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0093159060/2022-00006 
    • [ 发文字号 ]
    • 渝北财处罚〔2021〕11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财政局 
    • [ 生成日期 ]
    • 2021-12-24 
    • [ 发布日期 ]
    • 2021-12-24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财处罚〔2021〕11号

当事人:胡忠渝

身份证号码:XXX

当事人单位:XXX

联系地址:XXX

本机关在监督检查政府采购项目过程中,查明你在参与“渝北区2020年学校(薄改、新扩建)多媒体(智能触摸电视电脑一体机)设备设施采购项目(项目号:20A0028)”评审时,在投标人重庆新华教装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篇第二部分“招标项目技术要求”第一条“智能触摸电视电脑一体机”第四款“嵌入式操作系统”技术参数第1项要求的RAM≥2G的情况下,对该公司的前述项目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扣分2分,而是作不扣分处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

开户名称: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账号:XXX

开户行:建行重庆渝北城南支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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