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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0093159060/2025-00601
- [ 发文字号 ]
- 渝北财处罚〔20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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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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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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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5-07-16
- [ 发布日期 ]
- 2025-07-24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财处罚〔2025〕4号
当事人:重庆猎宸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60TF808T
地 址:重庆市两江新区翠云街道翠叶路1号7-7、7-8
2024年10月22日,重庆猎宸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在“渝北区政务服务中心2025年-2026年综合窗口一窗综办服务采购(项目编号:YBQ24C00105)的项目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及《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基准的通知》(渝财规〔2023〕4号)“重庆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基准—政府采购类”序号第1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较轻”裁量阶次,对重庆猎宸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处以罚款13500元;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