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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0093159060/2023-00078 
    • [ 发文字号 ]
    • 渝北财法监〔2023〕4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财政局 
    • [ 生成日期 ]
    • 2023-01-31 
    • [ 发布日期 ]
    • 2023-01-31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关于同意重庆谨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通知

重庆谨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按照国家以及市、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有关规定,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现你单位向我局提交材料承诺能够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令第98号中《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的法定条件、标准和要求,并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经研究,同意你单位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

请你单位接此通知后,做好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准备工作。我局将在作出行政许可后的两个月内,对你单位承诺内容真实性进行核查。若发现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将依法撤销其行政许可,并对你单位及其负责人给予警告。同时,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于每年的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我局报送相关资料进行年度备案。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202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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