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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0093159060/2021-00439 
    • [ 发文字号 ]
    • 渝北财法监〔2021〕10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财政局 
    • [ 生成日期 ]
    • 2021-01-29 
    • [ 发布日期 ]
    • 2021-01-29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关于同意启邦(重庆)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批复

渝北财法监〔2021〕10号

启邦(重庆)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申请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要求,经审查,你单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配备有专业的会计人员、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承诺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具备从事代理记账资格。经研究,同意你单位开展代理记账业务。

请你单位接此批复后,做好代理记账的准备工作,并按照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有关规定,于每年的4月30日前向我局报送相关资料。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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