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公告公示

    • [ 索引号 ]
    • 115001120093159060/2021-0007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财政局 
    • [ 生成日期 ]
    • 2021-04-09 
    • [ 发布日期 ]
    • 2021-04-09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关于转发《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渝北财法监〔2021〕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渝财规〔2020〕14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相关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渝财规〔2020〕14 号)文件要求,全市实行统一的目录管理,执行统一的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且单次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渝北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次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人可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二、采购人不得将同一采购项目进行拆分、不得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除外。

三、各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在“采购一体化业务系统”中进行合同登记备案。

四、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建立完善内部采购管理制度。对于自行采购的项目,要加强内控管理,确保交易程序合法合规、交易结果公平公正。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2021年1月2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