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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709440740B/2022-00732 
    • [ 发文字号 ]
    • 渝北城市管理〔2022〕569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城管局 
    • [ 生成日期 ]
    • 2022-10-11 
    • [ 发布日期 ]
    • 2022-10-21 

重庆市渝北区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通知

执法支队,各执法大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稳定市场预期,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裁量条件、种类、范围、幅度内。

(二)公平合理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充分考虑、全面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危害后果等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确属必要、适当,并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公众合理期待。要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类别、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近事项处理结果要基本一致。

(三)过罚相当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当事人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发挥行政处罚教育、指引的作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城市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有关规定,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等作出恰当处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进行宣传教育,引导公民自觉遵法守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裁量标准。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规定,上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的裁量基准,下级行政处罚法实施机关应当执行。各执法大队要严格执行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制定的《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详见附件),统一裁量适用标准,避免出现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现象。

(二)确保公开透明。各执法大队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要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内容、事实、理由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并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三)保障合法权利。各执法大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对可能影响自由裁量结果的案情作充分调查,听取和核实当事人有关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四)坚持高效便民。各执法大队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效能,避免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防止执法扰民和执法简单粗暴“一刀切”,最大程度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提供便利。

(五)严肃考评追责。各执法大队要高度重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依法依规行使裁量权力。执法支队,局法制科通过行政执法情况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依法行政考核、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等方式,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因不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规依纪依法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件: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重庆市渝北区城市管理局

2022年10月11日

(联系人:王睿;联系电话:67827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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