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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709440740B/2022-00111 
    • [ 发文字号 ]
    • 渝北城市管理〔2022〕106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城管局 
    • [ 生成日期 ]
    • 2022-03-07 
    • [ 发布日期 ]
    • 2022-03-11 

重庆市渝北区城市管理局关于转发《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闲置土地、储备土地临时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生态环境局、区征地中心、相关区属国有公司:

为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储备土地建设临时绿地,拓展城市生态空间,提升城市人居环境,加强临时绿化的管理,现将《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闲置土地、储备土地临时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城管局〔202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闲置土地、储备土地临时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城管局〔2022〕6号)




重庆市渝北区城市管理局

2022年3月7日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闲置土地、储备土地

临时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闲置土地、储备土地临时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城市管理局2022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2022年2月9日




重庆市闲置土地、储备土地临时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储备土地建设临时绿地,拓展城市生态空间,提升城市人居环境,加强临时绿化的管理,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对本市适宜绿化的闲置土地和已完成征收接地的储备土地实施临时绿化。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闲置土地、储备土地临时绿化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闲置土地、储备土地临时绿化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土地储备机构负责闲置土地、储备土地临时绿化的建设、养护和移交工作。

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临时绿化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临时绿化相关工作。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土地储备机构实施临时绿化的,费用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临时绿化的建设及养护费用应纳入土地成本。

第五条 闲置土地、储备土地临时绿化建设应经济节约、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实现裸露土地绿化全覆盖,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 闲置土地、储备土地临时绿化应进行养护管理,保证植株正常生长。处于主要景观道路两侧的临时绿地,可适当提高养护要求。

第七条临时绿化在项目建设时,可自行进行迁移或拆除,其中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应按条例相关要求进行保护。

第八条各级城市管理局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定期对临时绿化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进行监督指导和日常巡查,并鼓励公众参与监督。

第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名词解释:

1. 闲置土地  本办法所指的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2. 储备土地  本办法所指的储备土地,是指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完成征收、收回、收购、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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