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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709440740B/2021-00814 
    • [ 发文字号 ]
    • 渝北城市管理〔2021〕439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城管局 
    • [ 生成日期 ]
    • 2021-07-05 
    • [ 发布日期 ]
    • 2021-08-26 

重庆市渝北区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城市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管理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重庆市渝北区城市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管理制度》已经局2021年第5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城市管理局

2021年7月5日




重庆市渝北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9〕22号)和《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和制定主体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解释,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根据规定,我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唯一合法主体为:重庆市渝北区城市管理局。日常办公机构在我局的区级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和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局内部议事协调机构均不得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审查程序

(一)起草。局机关各科室是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责任主体,根据管理工作需要,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也可指定局属单位起草。

起草责任主体在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前,应当开展可行性和必要性调研。不得违背《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性条款进行起草。

对于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起草责任主体可以按程序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起草。

起草责任主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相关规定,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平竞争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论证、听证的组织实施。

(二)意见征求。起草责任主体应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相关规定组织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不得少于7日,与市场主体审查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征求意见期一般不少于30日。

起草责任主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研究,并将是否采纳及理由在起草说明中载明。起草过程中相关单位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

(三)合法性审核。局科技法制科是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责任主体,按以下程序开展合法性审核。

起草责任主体负责,向合法性审核责任主体提交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起草说明、法律法规依据、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其他与制定该规范性文件有关的材料。其中:起草说明应根据实际情况载明规范性文件必要性和可行性调研、公平竞争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听证、意见协调处理等情况。

合法性审核责任主体负责,将起草责任主体提交的资料交局法律顾问出具审查意见,再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开展合法性审核,并出具由合法性审核责任主体负责人签署的书面审核意见。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进行会审。审核过程中合法性审核责任主体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起草责任主体补充说明情况,逾期未补充的,可以终止合法性审核。

未通过合法性审核的,一律不得进入后续审查程序。

合法性审核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核时间,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需提交区政府批准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或代区政府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责任主体负责、合法性审核责任主体协助,待局内部合法性审核通过后,提交区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

(四)完备性审核。局党政办是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完备性审核的责任主体。

通过合法性审核后,由起草责任主体负责,将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起草说明、法律法规依据、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其他与制定该规范性文件有关的材料和经合法性审核责任主体签署的书面审查意见、经局业务分管领导签署的提请集体审议汇报材料等资料交局党政办。

需提交区政府批准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还需同步提交区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由局党政办负责对起草责任主体报送资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核。主要审核前置程序是否符合要求、资料是否齐全。不符合要求的,由起草责任主体负责提供补正资料。

(五)集体审议。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局行政办公会负责审议审定。具体由起草责任主体负责提交议题并在会议上作提请审议说明,逐一报告起草情况、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合法性审核情况、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等。

集体审议时应邀请合法性审核责任主体负责人列席,并就提请审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发表意见。

需提交区政府批准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由起草责任主体负责、局党政办协助,在完成局行政办公会集体审议后按程序提交区政府批准。

代区政府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责任主体负责、局党政办协助,在完成区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合法性审核后按程序提交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审定。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发

(一)送签。由起草责任主体负责,待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通过集体审议后,按局文件签发程序送签,由局主要负责人签发。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决定”“公告”“通告”“意见”“通知”等文种送签。

送签过时,起草责任主体应提交送签说明,载明文件起草及审查审核情况,并将起草说明、法律法规依据、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合法性审查意见、其他与制定该规范性文件有关的材料与规范性文件文本一并送签。

(二)制发。起草责任主体将审签完成的规范性文件交由局党政办按发文规范编排文号、制发文件并用印。

自本制度施行之日起,我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使用“渝北城市管理规”作为发文字号,单独编号,统一登记管理。

(三)公布。由起草责任主体负责,局党政办协助,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规定,将正式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通过法定渠道对外公布。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突发事件处置、有违重大公共利益及国家安全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由起草责任主体负责,局科技法制科协助,自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正式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文本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报送备案。

备案所需资料按《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区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

完成备案后,由起草责任主体负责,将备案情况交局党政办归档管理。

由我局代区政府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在完成备案后,由起草责任主体负责,按区政府办要求向其提交备案情况。

五、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局党政办会同局科技法制科负责组织开展,由起草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实施。具体是:

局科技法制科牵头、起草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要依据。

局科技法制科牵头、局党政办协助,根据上级要求或评估情况,组织各起草责任主体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起草责任主体应提出“继续施行、修改、废止”等清理建议,并按《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完成清理工作。


附件:《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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