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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709440740B/2021-00162
-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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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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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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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1-02-20
- [ 发布日期 ]
- 2021-02-20
建筑垃圾消纳场核准
一、申请条件
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建筑垃圾消纳场的.
二、申请材料
1.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设置申请表; 必要
2.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土地使用证明; 必要
3. 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必要
4.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填埋前水、气、噪音等环境本底数据; 必要
5.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必要
6. 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消纳方案; 必要
7.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停止使用时的封场方案。 必要
三、申请流程
四、法定依据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01项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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